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点领域、重点流程、重点环节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指引、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政务服务“线上办”为抓手,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优化服务方式、降低申报成本,努力建设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为统领,大力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区域评估”“带方案出让”等改革举措,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强化重点环节管控,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推动全程网上办理。2020年年底前,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取得竣工验收,审批时限不超过5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审批时限不超过10工作日。
二、实施范围
“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将在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3类流程先试先行,积累经验后推广实施。
(一)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结构简单、功能单一,不涉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下,建筑跨度小于24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二)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将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方案、功能运营、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等相关前提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在取得土地后须按照土地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进行施工建设和经营的建筑项目。
(三)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除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及特殊建设工程外,不改变建筑性质、建筑主体结构、外立面、消防防火分区和防排烟分区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造后用于公共配套或民生服务的内部装修工程。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办理方式。
1.实行清单制管理。科学划分项目类型,分类制定项目流程。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政务服务、技术审查事项,按照“应进必进”“应并必并”“应上尽上”原则,一律纳入清单管理、固化并联实施、依次进入空间协同和联合审批平台办理,实现清单外无事项、流程外无环节、平台外无审批。
(责任部门:市营商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5月底)
2.推行告知承诺制。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安全等特殊事项外,推行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依据风险分类实施,实行清单式管理。(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市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5月底)
3.实行土地带方案出让。对规划条件明确、建设工程方案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对城市景观风貌影响较小的工业类项目或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采用带方案出让的土地处置方式。依托空间协同平台,强化带方案出让相关功能,完善运行流程,制订实施细则。在土地出让前,以市、区县(市)两级政府为实施主体,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及公示,明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等条件,一并作出土地出让条件。(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4.实施建筑师负责制。对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环节,由施工图设计单位开展自审备查。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欧盟经济开发区、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雪松经济开发区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改革试点。印发《沈阳市建筑师负责制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师行为,强化对施工图纸设计、自审备案等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气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欧盟经济开发区、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雪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
5.共享区域评估成果。由各区、县(市)政府牵头,在开发园区、功能园区或产业园区围绕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考古勘探等方面,开展区域评估。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成果,供入驻该区域的项目单位免费共享使用。审批部门以区域评估结果为依据,直接出具审批结论或实行审批豁免,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不再要求区域内项目单位进行单独项目评估。对区域评估结果无法满足项目评估评审要求的,评估评审主管部门要简化项目评估评审内容,形成清单并一次性告知。(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二)重塑审批流程。
6.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划分为工程许可和联合验收两个阶段,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审批时限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竣工验收前的审批事项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单位可并行办理立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责任部门:市营商局、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市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5月底)
7.带方案出让项目。划分为工程许可和联合验收2个阶段,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审批时限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竣工验收前的审批事项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用地规划许可与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不再作为依申请办理事项,与土地出让成交合同一并发放。符合建筑师负责制实施范围的,项目单位可直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营商局,市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5月底)
8.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划分为工程许可和联合验收两个阶段,从立项到施工许可时限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竣工验收前的审批事项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营商局,市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5月底)
(三)优化重点环节。
9.强化空间协同服务。在空间协同平台增设协同意见与评估评价报告、审批事项关联模块。在建设条件核实阶段,相关审批部门要在协同意见中明确所需编制的评估评价报告、需申报的审批事项、办理层级、告知承诺方式、可否运用区域评估成果等内容,形成项目申报事项清单,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附件,为后续审批提供依据。(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市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
10.简化政府决策流程。建立市、区县(市)规委会决策负面清单制度。对不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安全和对城市景观、风容风貌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取消规委会决策环节,直接开展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对确需决策的项目,各地区要及时召开规委会,杜绝打捆审批。(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
11.扩大“联合审图”范围。将水利、能源等项目审批涉及的施工图审查环节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环节开展,实行政府统一购买服务。建立依职权分工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体制,全面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效率。(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局、营商局、人防办、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市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7月底)
12.扩大“多测合一”范围。在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的基础上,将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绿地率及市政配套核实测量等整合为综合性联合测量,纳入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办理,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人防办、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营商局;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13.管控技术审查环节。全面梳理和清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评估、评审、论证等技术审查环节。对确需保留且暂不能转变管理方式的,形成技术审查清单,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将分散的技术审查环节逐步并入联评联审、联合审图、多测合一等多部门协同联合环节,推动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对分离。(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市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
14.优化联合验收。建立牵头部门统一发起,专项验收实施部门“集中时段、信息共享、并行开展、成果汇聚”的联合验收模式。取消各类专项验收合格意见书,以“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为统一结论,汇聚各类验收成果,归集形成电子验收档案,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进一步扩大联合验收范围,将房屋建筑工程增加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接入,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教育、社区服务等公共用房移交,将园区道路、路灯、绿化、大门、围墙等设施纳入联合验收。联合验收结果直接推送至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信息平台推送、业务一站办理。(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营商局,市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5月底)
15.推行全程网办。全面应用“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建立“用户线上申报、部门并联审批、材料自动流转、证照电子生成、档案在线归集”的建设项目审批全程网办模式,全面提高审批效率。(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市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16.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辅助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制定低风险项目评价标准,编制低风险项目清单,对清单上的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减少检查频次,逐步实现只进行1次质量安全检查的工作目标。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大力推行远程监管和“不见面”监管。(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营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17.强化权力运行监督。依托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设置在线监管规则和风险提示,全面监控审批行为,主动跟踪项目进展,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对系统发现的部门私设门槛、吃拿卡要等问题,转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责任部门:市纪委监委、营商局、信息中心,市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
18.创新审批服务模式。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式服务,建立健全审前见面会、审中协调会、审后总结会的工作机制,优化全程代办、综合受理、绿色通道等服务模式,实现对项目审批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市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5月底)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总结经验,部署改革推进,协调解决问题。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推进任务落实,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提交有关问题,总结典型案例。
(二)严格督查落实。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跟踪督办机制,定期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改革落实情况进行调研督查,形成调研督查报告,结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三)做好宣传培训。相关部门要多渠道宣传改革举措和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注重倾听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改革参与感、获得感。经常组织业务指导,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审批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熟练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