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城建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建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精神,推进我市城建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简化体制,提高管理效率。聚焦城建重点领域,分类推进改革,充分尊重市与区、县(市)城建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历史沿革和既定原则,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简化市与区、县(市)投资管理模式,宜市则市、宜区县(市)则区县(市),构建“简单、清晰、透明、高效”的城建管理体制。
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合理划分事权。充分考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县(市)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划分城建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当下划部分市级财政收入,加大向区、县(市)倾斜力度,确保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
坚持重心下沉,充分调动区、县(市)积极性。加强市政府在城建领域的监督职责,落实好区、县(市)政府在授权范围内的责任,将城市管理主体由以市为主逐步转为以区、县(市)为主,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
二、主要内容
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城市建设、城市维护方面市与区、县(市)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划分。
1.市级财政事权。包括全市性、跨区域的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和监督实施;对区县(市)绩效考核、奖补政策制定和实施;城市快速路、市管重点街路、跨区域节点工程(含附属桥梁、隧道、过街设施、雨污水排水设施、泵站和路灯、交通、沿线绿化等其他附属设施)建设,独立大型桥梁、城市隧道、地铁等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管道路桥梁整修、排水设施改造及维护;市管公园建设及市管公园、绿地维护;市管南运河、卫工河、新开河水系治理及维护;市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新建及运行维护;市管文化、体育场馆等设施建设及维护;市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市政府开展的其他城市建设领域重点工作等。
2.区、县(市)财政事权。包括本行政区域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城市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除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外的市政道路(含附属桥梁、隧道、过街设施、雨污水排水设施、泵站和路灯、交通、沿线绿化等其他附属设施)建设、排水设施建设;区、县(市)管道路桥梁整修、排水设施改造及维护;区县(市)管公园、绿地建设及维护;小区周边配套市政道路、给水、排水、路灯、交通设施、绿化、邮政局(所)等设施建设;背街小巷整治;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区、县(市)管水系治理;区县(市)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新建及运行维护;区县(市)管文化、体育场馆等设施建设及维护;区县(市)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环卫清扫保洁及环境整治;跨区域垃圾处理生态环境补偿;区、县(市)政府自行开展的其他建设领域工作等。
(二)市与区、县(市)支出责任划分。
1.市级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2.区、县(市)支出责任。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在此基础上,市对区、县(市)部分事权给予适当奖补。
(1)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市对三环路以内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于洪区(不含和平满融和长白地区、沈河金融商贸开发区、大东汽车城地区、于洪新城地区,以下简称“五区”)市管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按照70%给予补助。
(2)市政道路、排水设施建设。市对“五区”范围内区管市政道路、排水设施建设工程费用按照50%给予补助。
(3)老旧小区综合改造。除上级补助资金及社会投资外,市对“五区”范围内老旧小区综合改造项目按照50%给予奖补。
(4)棚户区改造。市按照每套1万元标准,对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区、县(市)给予补贴。
(5)相关区管设施维护。市以2020年城建维护计划安排金额为基数,对相关区管设施维护经费市补贴部分,依据市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考核结果,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放相关地区。同时,市管设施逐步下放各区维护管理,具备条件的市管道路桥梁、公共绿地全部下放,市将下放的市管设施维护经费纳入基数,依据市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考核结果,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放相关地区。
以上市级奖补比例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运行绩效适时调整。
三、支持政策
除上述市级补助支持政策外,为鼓励相关地区积极承担城建领域财政事权,主动研究抓项目,提高维护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城建高质量发展,市本级财力适当向下倾斜。
(一)下放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将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下形成的市级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全部下放相关地区,由相关地区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二)实行激励发展财政体制政策。对相关地区实行“定率环比上解财力”激励发展财政体制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市级税收自2021年起,由相关地区每年按照5%增幅比例定率环比上解市,增幅超5%部分的全部留给相关地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各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细化任务目标,做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工作衔接,保持过渡期内项目投资规模不减,维护队伍稳定,切实发挥市级引领作用,确保顺利实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对于区、县(市)财政事权,各地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及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统筹各类资金予以保障,保证由各地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项监督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加强对各地区绩效考核和绩效评价,深化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发挥财政奖励资金杠杆作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其他事项
对于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保等领域中央及省、市已明确改革方案或正在出台改革方案的事权事项,按其规定执行。对尚未纳入到上述范围的其他城建事权事项,按照市政府现行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待国家、省城建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出台后,适时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