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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建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2021年09月04日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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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依据和过程

  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精神,在学习郑州等城市先进管理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城建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支持政策、工作要求和其他事项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简化体制,提高管理效率。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简化市与区县(市)投资管理模式,宜市则市,宜区县(市)则区县(市)。   

  二是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合理划分事权。科学合理划分城建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当下划部分市级财政收入,加大向区县(市)倾斜力度,确保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 

  三是坚持重心下沉,充分调动区县(市)积极性。加强市级政府在城建领域的监督职责,落实好区县(市)政府在授权范围内的责任,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

  1.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划分。

  (1)市级财政事权

  市级财政事权包括全市性、跨区域的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和监督实施;对区县(市)绩效考核、奖补政策制定和实施;城市快速路、市管重点街路、跨区域节点工程(含附属桥梁、隧道、过街设施、雨污水排水设施、泵站和路灯、交通、沿线绿化等其他附属设施),独立大型桥梁,城市隧道,地铁等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管道路桥梁整修、排水设施改造及维护;市管公园建设及市管公园、绿地维护;市管南运河、卫工河、新开河水系治理及维护;市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新建及运行维护;市管文化、体育场馆等设施建设及维护;市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市政府开展的其他城市建设领域重点工作等。

  (2)区县(市)财政事权

  区县(市)财政事权包括本区域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城市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除重大交通基础设施以外的市政道路(含附属桥梁、隧道、过街设施、雨污水排水设施、泵站和路灯、交通、沿线绿化等其他附属设施)建设、排水设施建设;区县(市)管道路桥梁整修、排水设施改造及维护;区县(市)管公园、绿地建设及维护;小区周边配套市政道路、给水、排水、路灯、交通设施、绿化、邮政局所等设施建设;背街小巷整治;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区县(市)管水系治理;区县(市)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新建及运行维护;区县(市)管文化、体育场馆等设施建设及维护;区县(市)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环卫清扫保洁及环境整治;跨区域垃圾处理生态环境补偿;区县(市)政府自行开展的其他建设领域工作等。

  2.市与区县(市)支出责任划分。

  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对区县(市)部分事权给予适当奖补。

  第三部分,支持政策。

  1.下放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

  将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下形成的市级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全部下放区级,由各相关区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2.实行激励发展财政体制政策。

  对相关区实行“定率环比上解财力”激励发展财政体制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市级税收自2021年起,由各相关区每年按照5%增幅比例定率环比上解市,增幅超5%部分的全部留给区级。具体政策已另行下达。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做好此次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工作衔接,确保顺利实施。

  二是落实主体责任。对于区县(市)财政事权,各区县(市)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及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统筹各类资金予以保障。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项监督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加强对各区县(市)绩效考核和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

  一是明确对于交通运输领域、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保领域等中央、省、市已明确改革方案或正在出台改革方案的事权事项,按其执行。对尚未纳入到上述范围的其他城建事权事项,按照市政府现行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待国家、省城建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出台后,适时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