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教育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教育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教育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内容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总体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或我市确定标准,明确市与区、县(市)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市承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或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区、县(市)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按照省、市制定的基准定额(含寄宿制学校提标部分),以及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省与我市按照6:4分担。对市以下分担部分,市与区、县(市)分三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与和平区、沈河区(含金融商贸开发区)、铁西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东区、浑南区按照4:6分担;第二档市与皇姑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按照5:5分担;第三档市与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按照7:3分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统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以及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省与我市按照6:4分担。对市以下分担部分,市与区、县(市)分三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与和平区、沈河区(含金融商贸开发区)、铁西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东区、浑南区按照4:6分担;第二档市与皇姑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按照5:5分担;第三档市与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按照7:3分担。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3.校舍安全保障。各地区要建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市财政统筹市以上资金,根据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各地区的农村和城市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等,资金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改善乡镇寄宿制学校和规划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两类学校办学条件。今后根据省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我市试点范围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域内省已确定贫困村的8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试点范围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动态调整。
5.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地方课程教科书,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省以上财政承担。
6.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各区、县(市)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地区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将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各区、县(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各区、县(市)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总体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具体内容包含激励引导类事项和困难资助类事项,其中:激励引导类事项主要指奖学金、服兵役资助和助学贷款奖补等资助,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区县(市)财政分别承担;困难资助类事项主要指助学金、免学费等,所需经费根据省、市确定标准,由中央、省、市、区县(市)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学生资助市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根据目前省出台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对象为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所需经费省与我市按照6:4分担。对市以下分担部分,市与区、县(市)分三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与和平区、沈河区(含金融商贸开发区)、铁西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东区、浑南区按照4:6分担;第二档市与皇姑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按照5:5分担;第三档市与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按照7:3分担。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由国家统一实施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省与我市按照6:4分担。对市以下分担部分,市与区、县(市)分三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与和平区、沈河区(含金融商贸开发区)、铁西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东区、浑南区按照4:6分担;第二档市与皇姑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按照5:5分担;第三档市与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按照7:3分担。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由国家统一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其中:免学费所需经费按照我市制定的补助标准,助学金按照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以上两项省与我市按照6:4分担。对市以下分担部分,市与区、县(市)分三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与和平区、沈河区(含金融商贸开发区)、铁西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东区、浑南区按照4:6分担;第二档市与皇姑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按照5:5分担;第三档市与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按照7:3分担。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4.高等教育资助。高校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制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我市高校所需经费省与我市按照6:4分担。高校奖学金等资助,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划分为中央财政事权,由国家制定相关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为省财政事权,由省财政全额承担;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不含大连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三)其他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与区、县(市)财政分别承担,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区、县(市)统筹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和省、市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各区、县(市)在确保国家和省、市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和省、市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强化预算执行,加强监督检查。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市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注重绩效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各地区、有关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绩效意识,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强化预算绩效管理,优化绩效目标设置,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全面增强管理能力。
(四)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