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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0〕32号
2020年07月27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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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科技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科技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科技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内容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由市与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加强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市财政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区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区、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与区、县(市)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市发展战略目标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事项,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区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区、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对以提升市产业创新能力和产业链水平为目标,加快重点产业突破的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等予以支持。

  区、县(市)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区、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围绕全市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全市战略需求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财政负担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区、县(市)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直有关部门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区、县(市)按照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等,由区、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财政主要通过发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资本化、产业化。区、县(市)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明确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科学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国家和省、市级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与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承担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区、县(市)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区、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市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区、县(市)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区、县(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或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区、县(市)政府委托任务,由区、县(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区、县(市)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中央、省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与省及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市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市与区、县(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市级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本地区实际,鼓励区、县(市)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区、县(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由区、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市财政继续通过积极争取中央、省资金及市本级统筹安排等方式,加大对各地区科技事业支持力度。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