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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沈阳市科技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解读
2020年07月30日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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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依据和过程
  2019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26号),2020年3月2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辽政办发〔2020〕6号)。
  按照市政府要求,根据省改革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起草了《沈阳市科技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讨论稿)》(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并征求了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协、市社科联及全市十三个区、县(市)政府的意见,经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二、《改革方案》起草原则
  一是遵循省改革方案确定的科技领域事权范围,将我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同样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二是省方案中明确为省与市财政事权的,对市以下部分我们确定为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三是结合我市科技资金支出实际情况,对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事权和支出责任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三、《改革方案》主要内容
  《改革方案》包括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及实施时间四部分。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一是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二是合理划分市与区、县(市)权责。在中央、省确定的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内,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三是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加强市以下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以省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范围为基础,将我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其中,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分别确认为市或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在具体内容方面,对符合我市现状的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改革内容按照省方案进行了顺延,同时结合我市科技发展实际,对以下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科技研发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方面,省方案中明确省财政围绕省重点产业领域,对加快产业技术重点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省重点实验室等项目予以支持。我市对应明确为市财政围绕市突破重点产业发展的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市级重点实验室等项目予以支持。二是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省方案分别确认为省或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我市明确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三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省方案中明确省财政主要通过发挥省科技专项资金、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我市对应明确为市财政主要通过发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四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方面,省方案中明确对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中心等国家和省级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予以支持,我市对应明确为对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国家、省、市级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予以支持。
  第三部分——配套措施。―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二是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经费预算安排, 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三是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四是协同深化相关改革。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五是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部分——实施时间。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