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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政公领发〔2021〕2号
2021年12月2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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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政务公开重要平台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促进政务新媒体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政务公开重要平台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24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纳入国务院政务新媒体监管范围,由各级行政机关、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抖音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打造一批群众爱看爱用的政务新媒体,构建定位清晰、整体协同、迅速响应的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使政务新媒体真正成为新时代深化政务公开、提升政府效能、更好联系和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深化政民互动、提供便民服务、引导公众舆论、回应社会关切等。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能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按照主管主办、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安全防护、推广传播等日常运维工作。

  委托专门机构承办的,应当明确约定权责,签订保密协议。由专门机构承担内容运营业务的,须严格遵守网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开设、整合、变更、注销

  第八条  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各地区各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

  第九条  严格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统筹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设,避免“一哄而上、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移动客户端应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凡开设政务新媒体,均应成立运营管理专班,明确分管领导和管理机构,有内容编辑、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第十二条  全市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政府部门开设账号,应报本级政府办公室备案,未经报备不得向第三方平台申请开设账号。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办公室备案。各区、县(市)政府应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应清理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应坚决关停。对尚未完成关停注销流程、停止更新的,应及时发布提示公告。

  第十四条  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关停、注销的政务新媒体,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内容保障与功能建设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安全性和公信力。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制作发布与本地区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

  应当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做好栏目设置、主题策划和线上线下联动,深入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加强政策解读,运用生动活泼、简明易懂的语言,采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据实例等形式在政务新媒体推送。

  第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科学分类,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与政府网站所载信息同根同源。同一信息在不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应保持一致。除节假日外,原则上每周至少更新发布5条信息。

  政务新媒体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和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广告页面;不得链接非法网站和网页;不得发布与履行职责、政务活动无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鼓励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逐步提高原创信息发布比例。原则上,各类政务新媒体每周至少发布2条原创信息。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发布沟通机制。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凡转载发布的信息,均应注明来源,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严禁转载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

  第二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应建立健全公众留言回复机制,畅通政民互动渠道,依托本地区、本部门已有的诉求平台,认真做好公众留言查看、处理反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应开通办事服务功能,围绕利企便民,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大力推行掌上办事。

  凡开通并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均应依托本地区、本部门已有的办事系统,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确保政务新媒体各项办事服务信息与政府网站、政务热线、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融合通联、数据互联共享,实现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

  第二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第五章  运行维护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应当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操作规范,加强后台管理,建立政务新媒体台账,认真做好有关数据整理、分析、归档入库工作。

  主办单位应为政务新媒体内容保障、运维监管提供必要经费,按财政经费管理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应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严格对政务新媒体的登录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从事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群众关注政务新媒体、下载使用自建的政务移动客户端或对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点赞、转发;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

  第二十七条  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八条  定期开展平台应用程序、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置安全风险,做好备份、恢复、容灾和安全认证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发现违法有害信息应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和舆情事件须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发现或接到网民举报有假冒政务新媒体,应立即排查核实,商请网信、公安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致函有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对其关停,并报上一级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应急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实现网上舆情引导与网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县级政务新媒体应加强与本地融媒体中心协调协同,推动融合发展。

第六章 督查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开展情况将作为沈阳市政务公开年度考核的重应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评估。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予以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动态监管,特别加大对政务新媒体台账瞒报漏报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或数据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向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提出异议。有关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收到异议申请的,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补办有关备案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沈阳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沈阳市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