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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科发〔 2024 〕22号
时间:2024年11月09日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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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09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发挥市重点实验室在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培育壮大产业新动能、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沈阳市区域科技创新中心规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为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高端科技创新人才,产出高水平原创性科研成果。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以域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为建设主体;鼓励建设主体联合域内外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申报市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照“多方投入、绩效评价、动态发展”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制定出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协调落实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组织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申报认定、绩效评价、调整撤销等工作;

  (四)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体制、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为实验室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

  (三)组建实验室建设领导机构,聘任实验室主任;

  (四)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五)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保障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行、规范化管理;

  (六)遵守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接受市科技局的管理、评价和指导;

  (七)代表实验室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职责是:

  (一)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不断凝练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系统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建立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吸纳集聚优秀科研人才,支持青年科研人员成长,加强科研团队建设;

  (三)加大开放力度,组织开展和参加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根据研究方向面向国内外设立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四)强化产学研合作,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增强对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五)有计划地改善科研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积极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大型科学仪器应纳入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体系,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六)重视科学普及,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及时宣传最新科学发展动态,提高国民科学素养。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采取集中发布申报通知与常态化受理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申报认定工作。

  第九条 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开放运行2年以上的部门或机构;

  (二)研究方向符合国家、省、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

  (三)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科研业绩显著、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本领域研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承担过国家、省、市应用基础研究等科技项目,近三年获得过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授权;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基础设施,场地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具备科研活动所需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五)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和对外开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

  (六)依托单位应重视实验室建设,并提供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等必要资源;

  (七)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条 对于我市科技发展急需或通过“一事一议”政策引进的顶尖人才牵头申报的市重点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对于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在我市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明确研发方向、高水平研发团队的分支机构,经申报可直接认定为市重点实验室。

  第十一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市重点实验室申报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科技局会同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认定市重点实验室名单;

  (四)市科技局对拟认定市重点实验室名单进行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认定文件。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由市科技局纳入沈阳市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可按统一标准制作“沈阳市XXX(技术领域)重点实验室”牌匾;本市辖区内原则上不重复组建技术细分领域相同的市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市重点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科研与管理专职辅助人员等组成。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如实验室主任为依托单位外聘人员,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且实验室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科技活动、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开放课题等提供咨询。

  (一)学术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依托单位之外的国内外高水平专家担任;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委员;

  (四)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五)学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按照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由若干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由实验室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流动人员组成,结构和规模应稳定合理。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配备科研与管理专职辅助人员,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完善学术管理制度,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如实记录和反映实验过程,确保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五章 考核评价与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建立市重点实验室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对实验室人才引育、开放共享、成果转化、企业服务、课题研究等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评价等次;市重点实验室应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评价结果为优秀且运行两年以上的市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辽宁省重点实验室;

  (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组织开展整改;

  (三)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重点实验室,撤销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四)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市重点实验室,撤销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更名、实验室主任变更、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或发生重大变化,应由依托单位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市科技局撤销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因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主要科研人员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继续建设运行;

  (二)在申报认定、绩效评价等工作中有提供虚假材料、填报不真实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存在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价;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科发〔2019〕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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