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7年8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明确了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布局和定位,提出对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优化调整和统筹布局。2019年7月,辽宁省科技厅制定了《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发〔2019〕28号),规范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7〕20号),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原《办法》(沈科发〔2015〕31号)实施以来有些条款不符合新时期要求的客观情况,科技局组织修订了《沈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旨在更好地发挥重点实验室在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培育壮大产业新动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5条。内容分为三大板块:
第一板块,包括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职责与分工,主要明确沈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目的意义、功能定位、管理原则,以及管理部门、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的职责。明确了“沈阳市重点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为建设主体,以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应用技术科学问题为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高端科技创新人才,产出高水平原创性科研成果。”
第二板块,包括第三章申报和认定和第四章运行和管理,主要明确申报认定资格、申报认定的基本条件、申报和认定程序以及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明确了申报认定的沈阳市重点实验室,为已开放运行2年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省和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
(二)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科研业绩显著、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本领域研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承担过国家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或省市重大科技项目;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重点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基本能满足科研实验的要求,其总价值(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四)近三年获得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授权;
(五)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和对外开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
(六)依托单位应当重视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提供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等必要的资源条件;
(七)其他相关条件。
第三板块,包括第五章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和第六章附则。加强市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强化考核评估结果与财政后补助支持的衔接,并列出5种撤销市重点实验室资格的情况:
(一)重点实验室主要科研人员离开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三)在实验室申报、年报、评价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实验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对重点实验室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五)重点实验室存在其他不诚信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