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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供销社农资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供发〔2017〕16号
时间:2017年09月27日来源:市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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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 2017年09月27日

各区、县(市)供销社,金秋实农资公司,农资总公司:

  现将《沈阳市供销社农资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沈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沈阳市供销社农资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供销社系统农资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客观科学地评价供销社系统控股农资经营企业信誉,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供销社系统农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供销社(以下简称为“市社”)系统内所有从事化肥、农药等农资经营的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农资经营店的信用评价。经营方式包括农资批发和零售。

  第三条  市社系统农资经营企业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市社负责全市供销社系统内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区、县(市)供销社负责本级供销社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初步评定;由全市各区县(市)供销社和市直农资企业组成的评定小组开展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章 信用等级划分标准

  第五条  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划分,按照农资经营者信用状况,划分为守信经营者、提示信用经营者、失信经营者三个级别,并以A、B、C予以标识。

  第六条  农资经营者信用信息,由守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构成,其中失信信用信息分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的认定以沈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为准。

  第七条  市社系统内农资经营者信用状况,分为A、B、C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A级,为守信经营者。

  标准是:承诺不购进"三无"(无产品登记证、无批准文号、无质量合格证)、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确保商品质量;承诺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资商品、过期变质和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定期举办农资安全合理使用宣传推广培训或技术讲座,未发生出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B级,为提示信用经营者。

  标准是:拒绝对经营的农资产品进行诚信承诺;未能开展农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未及时普及科学使用知识;有其他轻微失信行为,给消费者造成轻微损害,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C级,为失信经营者。

  标准是:因违法行为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暂扣许可证的。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信用等级审核评定

  第八条  市社每年一月份审核评定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采取系统内网站公示方式通知各单位。

  第九条  市社对系统内农资企业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经营者出现失信行为的,根据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及时降低其信用等级。B级经营者一年内达到A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可上升到A级。停业整顿后,仍保留经营资格的C级经营者,两年内达到B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可以上升到B级信用等级。

  第十条  信用信息主要由市社通过沈阳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信用信息包括农业、工商、税务、质监、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信用评定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守信经营者,市社上报沈阳市信用办,并推荐列入守信企业红榜。市社系统积极对接相关扶持政策和金融机构,助推农资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高农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提示信息经营者,加强检查力度,强化培训,指导改善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失信经营企业中违法次数多、性质严重的企业,市社配合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上报沈阳市信用办,按照沈阳市失信惩戒联动相关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市社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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