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7日,沈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印发了《沈阳市供销社农资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沈供发〔2017〕16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依照《沈阳市加快“信用沈阳”建设工作方案》、《沈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十二五”、“十三五”规划》、《沈阳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方案》(沈政发〔2017〕4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供销社系统农资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客观科学地评价供销社系统控股农资经菅企业信誉,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供销社系统农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供销社(以下简称为“市社”) 系统内所有从事化肥、农药等农资经营的企业法人、营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等农资经菅店的信用评价。经营方式包括农资批发和零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适用的范围、评定标准以及总体过程。
第二章信用等级划分标准:明确了市社系统内农资经营者信用状况分为A、B、C三级及农资经营者具体的等级划分
标准。
第三章信用等级审核评定:明确了每年市社信用等级评定的时间、公布方式、审核依据及企业信用级别的动态调整。
第四章信用评定奖惩措施:明确了等级评定后,对于守信经营者的奖励以及对于失信经营者的惩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通过日期及解释权限。
四、预期目标
通过《办法》,可对市社系统内农资经营者统一管理和监督,选出一批农资供应充足、诚信可靠、业绩优秀的企业,切实扛起保春耕的“大梁”,扎实推进供销系统农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