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局政策法规处、公共交通管理处:
现将《沈阳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营运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营运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营运证管理,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的营运秩序,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交通车辆营运证(以下简称公交车辆营运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公交车辆应当具有的营运资格证。是公交车辆享受政府补贴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公共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公交车辆营运证;其所属的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公交车辆营运证的具体办理、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领营运证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车辆籍属单位具有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资质;
(二)车辆籍属线路取得线路经营权;
(三)属于《沈阳市城市公共交通行车作业计划》内的运营车辆;
(四)技术条件、服务设施、尾气排放等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 经营者初次申领营运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辆营运证申领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三)车辆照片:5寸两张:车内车外各一张。室内:由前向后,由上向下;室外:45度角,车身需有行业标识及公司门标;
(四)车辆年检合格证复印件(含尾气检测合格证);
(五)上年度车辆二级维护保养记录单复印件(新购车辆无需提供);
(六)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七)智能调度系统安装记录单及监控电脑截图;
(八)燃气车辆需要提供燃气钢瓶合格证或者检测合格证明。
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由市交通运输局核发营运证;对于提供材料不能完整反映车辆现状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后核发营运证。
第六条 营运证有效期为4年。运营年限不足4年的车辆,营运证的有效期依据车辆报废标准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营运证实行年审制度,营运证的发证日期为年审截止日期,经营者应当在截止日期前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规定》第五条中(四)、(五)、(六)、(八)项规定的材料,到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公交车辆,不得从事公共交通运营,不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第八条 营运证期满前30个工作日,经营者应当到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公交车辆,由市交通运输局换发新的营运证;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车辆,不予换发营运证。
第九条 营运证有效期内,经营者调整车辆所属线路时,应当填报《沈阳市公交车辆调整经营范围申请表》,并提供拟转入线路批复文件复印件,向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换发营运证。
第十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更名等原因需要办理公交车辆营运证变更的,应当持有效证明文件及本《规定》第五条所述材料向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由市交通运输局注销原营运证,办理新营运证。
第十一条 营运证遗失或者字迹模糊不清、损坏、残缺的,经营者应当向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二条 公交车辆报废时,经营者应当在车辆报废后5个工作日内持报废手续报到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申请注销营运证,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公交车辆营运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一)车辆使用年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进行年审的;
(三)持证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其他应当注销营运证的情况。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公交车辆营运证的监督和检查。营运证应当随车携带,并配合交通行政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附件:1. 沈阳市公交车辆营运证申领表
2. 沈阳市公交车辆营运证调整经营范围申请表
3. 沈阳市公交车辆营运证年审登记表
4. 营运证号编制规则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营运证号编制规则
公交车辆的营运证号要体现出公交行业的特点、企业编号以及车辆年份等,使我们在管理中能够清晰的辨识。
营运证号的样本为:GJ011200300001。GJ代表公交;011代表企业编号;2003代表车辆年份;00001代表车辆编号
初步将企业编号设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