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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市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发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市监发〔2019〕132号
时间:2019年09月06日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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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9月06日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舆论导向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促进我市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发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益广告刊播的具体安排

  全市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和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公益广告通稿作品。

  广播、电视类:辽宁广播电视台、沈阳广播电视台及各区、县(市)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报纸类:辽宁日报、沈阳日报、沈阳晚报、辽沈晚报等其它报纸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要不少于2个整版。

  期刊类:时政类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平均每两期要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互联网: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其中,刊播时间应当在6:00至24:00之间,数量不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手机类:电信业务经营者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社会媒介: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地铁、长途客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者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此类场所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当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二、公益广告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公益广告宣传主线,聚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以传播中国梦为核心,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

  (二)指令类:主要围绕一定时期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重要精神以及全市中心工作等上级指令开展公益广告宣传。

  (三)城市形象类:以我市城市形象宣传为主要内容,结合我市城市形象、城市精神、社会管理、城市文化、先进模范人物等开展公益广告宣传。

  (四)生态文明类:重点围绕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循环利用、动植物保护、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内容开展公益广告专题宣传。

  (五)公共服务类:从公众视角出发,选取群众关注的、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广告主题开展宣传,包括法治建设、廉洁勤政、志愿服务、敬老助老、文明旅游、勤劳节俭、公共文化、卫生健康、人口计生、权益保护、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爱心救助等。接地气、近民心,在潜移默化中增进社会共识,传播文明、引领风尚。

  (六)应急类:主要围绕临时性、突发性等重大事件开展有针对性的公益广告宣传。

  三、公益广告发布的管理

  (一)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1.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2.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4.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二)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2.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3.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4.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5.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四、几点要求

  (一)公益广告宣传工作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测评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全系统贯彻实施广告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各级文明办的指导协调下,做好公益广告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全市公益广告宣传,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市广告行业良好风气的形成。

  (二)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督促辖区媒体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向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做好记录,建立基本信息台账,及时掌握辖区公益广告发布情况。对不符合公益广告发布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并视情采取相应的执法监管措施。

  (三)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动员、引导辖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积极参与公益广告宣传,自觉配合我市的宣传重点和重大社会活动;认真组织辖区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积极参加各类公益广告设计、征集、优秀作品评选活动,推动公益广告宣传持续健康发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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