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沈阳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9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沈阳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9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食品安全建设年为抓手,深入开展“双安双创”工作,全面巩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成果,推动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全面梳理《意见》各项改革举措,研究制定落实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稳步推进,按时完成总体目标,加快建立食品安全领域现代化治理体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市政府食安委办及市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开展十大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
1.实施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专项行动。积极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宣传培训,对食品安全标准的使用进行跟踪评价,及时公布备案企业标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现有农业标准清理和制修订工作,组织农业生产标准技术培训,鼓励符合条件、有积极性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强化部门间风险监测信息共享,提高风险监测评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市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沈阳海关、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食用林产品及产地环境风险监测(市林草局负责)。
2.实施农药兽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围绕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等突出问题,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农药专项整治、兽药质量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等行动,严格农药经营准入管理,重点查处禽蛋违规用药、瘦肉精、生猪屠宰注水、兽药非法添加、违规添加隐形农药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化肥农药、水产养殖用药、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督导落实安全用药管理制度,规范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强化耕地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防止重金属等污染物进入农田(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设自控奶源基地,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质、竞争力和美誉度(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引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纳入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范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启动新一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体系“三年全覆盖”检查,年内完成检查总数的三分之一。督促企业监测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主动报告风险,婴幼儿配方乳粉和辅助食品生产企业自查率达到10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责任制,保障校园食品安全,严控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和减少食源性疾病事件。校园“明厨亮灶”覆盖率100%,逐步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和家长陪餐制度,推广家长食品安全协管员制度,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餐饮门店及食品销售单位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全面清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和“黑作坊”。规范农村食品流通供应体系,加快推进县域农产品市场建设水平,引导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净化农村消费市场,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建立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推广“明厨亮灶”、餐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支持餐饮服务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提升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标准化水平。加强网络销售食品线上监测、线下检查。落实食品销售者、市场开办者、网络销售平台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备案率达到10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持续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实施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整治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各种非法销售保健食品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实施“优质粮食工程”行动。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控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督促企业加强政策性粮食收购和库存质量安全管理。支持粮食收购企业提升入库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发布质量信息,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市粮食和储备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
9.实施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持续推进“进出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大力打击食品走私,防范进口食品安全风险(沈阳海关负责)。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引导进出口食品企业践行诚信管理理念,将进出口食品企业纳入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主体(沈阳海关、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双安双创”示范引领行动。巩固沈阳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成果,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总结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和评估方式,推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持续提升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水平。在国务院食安办启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后,争取率先通过国家评价验收(市政府食安办、农业农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全面加强党委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辽宁省省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涵盖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分解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及办公室作用,修订食安委工作规则,健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力量;落实党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要求,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做好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制修订工作(市政府食安委办及市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依规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开展食品药品基层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完成100%基层所达标的要求;推动监管力量下沉,加强对基层审批、检查、检验、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推动驻村第一书记担任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底数排查、定期检查、信息报告、协助宣传等方面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各地区11月20日前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扎实开展全市食品安全建设年活动
将开展全市食品安全建设年活动与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结合起来,围绕全年重点工作安排,巩固阶段性成果,继续扎实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建设、校园食品安全建设、小食品安全建设、肉类食品安全建设、蔬菜安全建设、面制品和淀粉制品安全建设、旅游景区食品安全建设、进口食品安全建设、白酒质量安全建设、农村食品安全建设、基层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和协管员队伍建设等十二项重点任务,真正查清一批假冒伪劣源头,关闭一批违法企业和黑加工点,销毁一批问题食品,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培育一批好企业,出台一批长效性监管措施,树立一批规范化基层监管机构、食品安全协管员典型,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规范,进一步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市区(县)乡村四级管理体系,注重基层基础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切实解决老百姓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有效推进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市食品安全建设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地运输车、暂养池、屠宰场等环节监测抽检力度,强化果蔬农残和畜产品、水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开展饲料中抗生素类药物专项监测(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完善食品抽检工作制度,加大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有机污染物等项目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覆盖面,抽检量达到6批次/千人以上;强化不合格食品跟踪抽检核查处置,市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加强评价性抽检分析和结果应用;研究完善风险交流制度。建立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市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卫生健康委、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食盐储备的监督管理,下达落实储备计划,按时拨付食盐承储资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掌握全市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三小”底数,健全档案;健全完善通用卫生规范和生产加工操作规范(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旅游景区、国际民航、铁路食品安全管理,加强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食品安全检查力度,规范食品经营竞标单位准入条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市市场监管局、文化和旅游局、沈阳海关、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月子中心、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开展专项行动,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强化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核查,落实从原料入厂、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运输销售全过程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督促生产企业监测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大型肉制品生产企业产品自检自控率达到100%;督促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进货质量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风险分级监管制度,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风险控制要求;探索“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和飞行检查有机结合的监管模式,对新业态、新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强化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管(市民宗局负责)。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指导国家质量安全示范县、农业生产主导县以及绿色食品企业率先做好质量追溯平台使用,规范兽药生产企业追溯数据上传工作,推进兽药追溯实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推动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推动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省商务厅部署,组织参与首批"绿色餐饮企业(单位)"评选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加快食用农产品、食品供应链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强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管理,进一步完善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积极做好与省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准备工作,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市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集体用餐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大宗食品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配餐单位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他律和风险分担作用(市市场监管局、沈阳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深入推进打假“利剑”行动,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断网络、斩链条,实行大案要案挂牌督办,集中力量破案攻坚,力争侦破一批跨区域、团伙性、系列性、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市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农资制假售假、私屠滥宰、注水注胶等行为,深入推进生猪屠宰资格清理, 对“三证”不全、“两项制度”未落实企业按程序依法取消屠宰资格。(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严厉查处食品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深入实施《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依法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依法严厉查处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严格落实从业禁止、终身禁止等惩戒措施;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信息共享,明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证据规则,加强大案要案联合督办、典型案件通报(市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深入宣传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不断完善食品生产飞行检查、体系检查、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等管理措施(市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努力筹措资金,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合理设置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岗位,确保权责划分明晰,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首要政治责任;简化市场准入审批流程,推进注册备案电子化办理,实现“一网通办”“掌上办”。开展全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加强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管;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适时对低风险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探索推行“先证后查”“自主声明”“公开承诺”,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推进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双轨制改革,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实施“证照分离”,实行“告知承诺”;加强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持续推进食品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重点专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科学与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云服务平台”建设,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提供信息支撑(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工业信息局、卫生健康委、沈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互联网+食品”监管,重点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发挥“智慧监管”作用,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建设市级食品安全科技创新平台,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食品产业品质升级
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体系,指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标准化生产;完善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一村一品”,推动绿色有机地理标识食用农产品发展(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探索大型批发市场与种养殖基地对接(市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食品工业项目建设、以项目带动行业发展,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推进食品工业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谋划和推进一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促进投产达效,丰富食品市场有效供给;支持食品生产企业改造提升质量检(监)测等技术体系,建立食品生产企业技术咨询、培训、研发服务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构建食品安全社会治理格局
充分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在推进食品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重要作用(市政府食安办负责)。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加大食品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认知水平和识骗防骗意识,增强公众消费信心(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和《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加强对食品企业、法人和从业人员法律宣传,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不断增强尊法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市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培养学生健康观念和健康生活方式(市教育局负责)。利用社区科普大学、科普网站、科普屏等资源宣传食品安全科学常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市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加强我市食药科普宣传站建设(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健全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鼓励内部知情人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