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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6年02月14日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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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2026年2月2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1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变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上位法和全国性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交通运输部相关法规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正,省人大于2016年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为了与上位法规保持较好的衔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在《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

  4.《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5.《辽宁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辽交服务规〔2024〕3号)

  6.《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

  三、主要内容

  《沈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九条,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定义,行业的发展原则,规定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条件,规范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行为,明确了经营者、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主要调整情况

  1.将《办法》名称修改为“沈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调整了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办法》第七条: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制度,经营权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3.延长了经营者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的申请时限。《办法》第十一条: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在6个月内持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原《办法》规定应当在3个月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

  4.调整了驾驶员准入年龄。《办法》第十二条(一):年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身体健康,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原《办法》要求“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办法》修订后从业人员年龄将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执行。

  5.增加了巡游出租汽车车身样式。第十四条中要求车身颜色式样为上下双拼色;市内上白下黄,明确区域性运营车辆车身颜色应有别于市内车身颜色,避免了因车身样式接近为乘客带来困扰。

  6.增加了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应急管理相关内容。增加十七条(九):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7.删除了原办法第十五条中关于车辆营运期限“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营运期限不得超过6年”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报废年限执行,延长了车辆营运期限,降低了经营者经营成本。

  8.第九条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条件中删除了“有100个以上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及相应车辆”,放宽了市场准入基本条件,激发了市场活力。

  此外,删除了原《办法》中与上位法法律责任重复或不一致的部分内容。增加了第二十七条,明确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文件解读人:宋静淳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22552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