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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年02月05日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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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2005年,原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要求加快开展制订和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2010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公布了各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15年、2018年、2020年、2023年沈阳市先后调整或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按照《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函〔2025〕104号)部署,沈阳市组织开展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函〔2025〕104号)

  《关于公布实施新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6〕3号)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包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范围、内涵、调整系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相关规定及实施时间等。附件包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类表、明细表、区位图。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范围除外)的土地征收补偿。

  (二)内涵。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三)调整系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准对象为一般农用地,以此为基础,按照永久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系数进行调整。在实施征收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4:6。

  (五)相关规定。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另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市)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六)实施时间。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文件解读人:席海超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23239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