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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级以上开发区市级赋权事项目录的决定》政策解读
2025年01月07日来源:市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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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辽委发〔2020〕8号)相关部署,确保开发区享受相应经济管理权限,助推开发区引领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市营商局坚持需求导向,结合我市2019年向省级以上开发区赋权情况,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就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提出的赋权需求事项进行深入研究论证,调整市级赋权事项目录,并结合承接能力,依法合规推进向省级以上开发区精准赋权工作。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级以上开发区市级赋权事项目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共赋予省级以上开发区市级行政职权35项,各开发区根据实际需求从中选择承接事项,其中: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19项、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项(不含已赋予浑南片区的行政职权)、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7项、沈阳金融商贸经济技术开发区16项、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23项、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12项、沈阳浑河民族经济开发区7项、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27项、沈阳首府经济开发区9项。沈阳辽中经济开发区、辽宁新民经济开发区、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相关事项已与市级同权,无需再次赋权。

  赋权范围主要涉及项目审批、水利建设、城管执法等方面,对推动省级以上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三、有关事项

  《决定》印发后,相关地区和部门将加强工作衔接,认真落实要求,扎实做好赋权事项的承接落地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赋权事项“赋得准、接得住、用得好”。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文件解读人:李继忠

  解读人联系电话:024-83963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