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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促进外来人口落户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年05月10日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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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规划〔2022〕960号)、《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发展,公安机关作为全市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部门,必须要有大局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紧密结合沈阳实际,紧扣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目标,拿出真正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市人口增长。

  三、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差异

  1.取消积分落户名额限制。取消积分落户名额、指标及分值限制,畅通外地居民来我市落户渠道。

  鉴于现积分落户政策指标多、分值高、流程繁琐,将取消积分落户限制,畅通外地居民来我市落户渠道。

  2.放宽学历落户范围。高中毕业生,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及以上院校在校生和毕业生,其本人及近亲属可在我市落户。

  此项政策放宽了学历限制,由原技工学校毕业生和职业学校毕业生放宽至高中毕业,扩大了随迁人员范围为祖(外祖)父母、儿媳、女婿及兄弟姐妹、孙(外孙)子女等近亲属。

  3.放宽投靠落户范围。将原夫妻、子女、父母投靠落户范围,扩大到近亲属投靠落户。

  此项政策将原夫妻、子女、父母之间投靠落户范围,扩大为祖(外祖)父母、儿媳、女婿及兄弟姐妹、孙(外孙)子女等近亲属投靠落户。

  4.放宽购房随迁落户人员范围。在我市购房并取得合法房屋手续的人员,产权人本人及近亲属可在我市落户。

  原购房落户政策,只可以携带配偶、子女、父母落户,现将随迁人员范围放宽至祖(外祖)父母、儿媳、女婿及兄弟姐妹、孙(外孙)子女等近亲属。

  5.放宽集体户落户范围。符合我市落户条件的外地居民,其本人及近亲属可在我市派出所集体户办理落户。

  原此项政策,只允许符合落户政策的本人落户至派出所集体户内,现将符合落户人员的随迁人员范围放宽至祖(外祖)父母、儿媳、女婿及兄弟姐妹、孙(外孙)子女等近亲属。

  6.在沈取得《辽宁省居住证》即可落户。在我市取得《辽宁省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本人及近亲属可在我市落户。

  此项政策为新增加政策,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在我市取得《辽宁省居住证》人员,及其祖(外祖)父母、儿媳、女婿及兄弟姐妹、孙(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可在我市落户。

  7.在沈租赁房屋即可落户。在我市城镇地区租赁房屋的外地居民,其本人及近亲属可在我市落户。

  此项政策在原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的基础上,放开至在我市城镇地区租赁房屋的外地居民,本人及祖(外祖)父母、儿媳、女婿及兄弟姐妹、孙(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均可在我市落户。

  8.在沈务工即可落户。签订用工协议等证明的在沈务工人员,其本人及近亲属可在我市落户。

  之前此类人员在我市落户需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只能携配偶、子女、父母落户我市。现在沈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可携带落户人员范围扩大至祖(外祖)父母、儿媳、女婿及兄弟姐妹、孙(外孙)子女等近亲属。

  9.在沈就学即可落户。在沈就读大学生,其本人及近亲属可在我市落户。

  此项为新出台政策,外省、市在我市就读的大学生,本人及祖(外祖)父母、儿媳、女婿及兄弟姐妹、孙(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可在我市落户。

  10.退役军人完成安置即可落户。完成年度安置的退役军人,其本人及近亲属可在我市落户。

  此项政策为新增加政策,对曾经服役且完成安置已在外地落户的退役军人,可携带其祖(外祖)父母、儿媳、女婿及兄弟姐妹、孙(外孙)子女等近亲属落户我市。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公安局

  文件解读人:王姝懿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23107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