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首次新引进到沈阳就业,首次就业前未在沈阳有过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2.申请人首次新引进到沈阳就业时,须已分别成为高级技师、“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3.申请人引进后在沈阳市内首次购房。
4.申请人应与我市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由该企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5.夫妻双方都符合条件的,限一方申报。
申请材料
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沈阳市新引进高级技师、“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术大奖”获得者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引进单位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申请人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可官网打印);
4.高级技师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提供“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证书(含原件、复印件及国家人社部文件);
5.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购房屋权属证书(购房合同)、开发商出具的购房款发票、完税凭证或二手房的所购房屋权属证书(购房合同)、完税凭证。
申请办理
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申报,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审核发放。
1.申报。由用人单位负责统一组织申报。对本单位符合申请购房补贴条件的,指派专人负责,定期集中收集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沈阳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进行初审。
2.审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区、县(市)分局负责核实申请人提交房产情况。
3.公示。经审核认定后,拟补贴对象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购房补贴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违规处理
在沈工作三年的认定。领取购房补贴的申请人,须在我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累计三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应退还购房补贴。经核查在我市工作不足三年的应按照工作年限比例退还购房补贴,拒不退回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