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的人才,按照“兴沈英才计划”相关规定,发放“高层次人才卡(或人才卡)”,享受政策待遇和服务保障,纳入沈阳市人才库进行管理、服务。
满足条件的还可以申请人才公寓免租房租补贴
申请条件
1.租赁人才公寓条件(首次申请时应符合):
(1)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A、B、C、D类人才;
(2)除以上四类人才之外,申请人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非我市户口或落户我市未满2年,且博士生不大于45周岁,硕士生不大于40周岁,本科生不大于35周岁,大专生不大于30周岁。
2.申领人才公寓免租(房租)补贴条件:
(1)在我市(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无自有住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2)未享受我市公租房及租赁补贴政策;
(3)A、B、C类以外人才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应为申请人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保险不予补贴)。
注:以上补贴互不兼得,且不与其他住房保障类补贴、生活类补贴等同时享受。
申报材料
1.申领人才公寓免租(房租)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租赁协议》;
(2)缴费发票(收据);
(3)《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4)居民身份证;
(5)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副本(仅A、B、C类人才提供)。
2.申领轮候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沈阳市人才公寓轮候补贴申请表》;
(2)《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
(3)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副本。
(4)居民身份证。
申请办理
(1)签订协议。申请人可拨打电话或到店咨询有租赁意向的人才公寓,双方谈合后签订《租赁协议》,填写《认定表》(由人才公寓项目门店提供)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2)申请。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协议》后,通过项目门店提交相关申请表、审批要件。
违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运营机构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转租(借)给其他人的;
(2)改变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