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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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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 ◆ 补贴标准
- ◆ 补贴对象及条件
- ◆ 申领办理
- ◆ 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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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 ◆ 补贴标准
- ◆ 补贴对象及条件
- ◆ 申领办理
- ◆ 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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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 ◆ 补贴类型及标准
- ◆ 补贴对象及条件
- ◆ 申领办理
- ◆ 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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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 ◆ 补贴标准
- ◆ 补贴对象及条件
- ◆ 申领办理
- ◆ 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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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培训补贴
- ◆ 补贴标准
- ◆ 补贴对象
- ◆ 申领办理
- ◆ 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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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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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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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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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企业、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并按要求完成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和创业培训后可申报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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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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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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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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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或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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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出资组织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企业出资组织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培训经费按新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为3500元、5000元标准直补企业。
(二)参保职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
取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照3500元、5000元标准补贴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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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
(二)培训对象:
参加培训职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高级工、技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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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出资组织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培训对象。参加培训职工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高级工、技师等;
2.按国家职业晋升标准从事本职种工作满足晋升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条件。
(二)参保职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职工申领条件:
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国家职业晋升标准从事本职种工作取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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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出资组织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一)企业开展培训流程
1.申报备案。拟出资组织职工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企业,至少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开班。未经审核备案开展培训的,不能申领培训经费。市属企业及驻沈中省直等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其他区属企业向社会保险缴费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备案申报书 (见附件1)
(2)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方案 (见附件2)
(3)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合作协议(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不需提供)(见附件3);
(4)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名单 (见附件4);
(5)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诚信承诺书 (见附件5)
2.组织培训。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应制定科学的培训方案,学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执行,根据职业工种及技能等级不同,培训期限3-6月。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通用素质课程、专业基础课程、操作技能课程等,三者占学时总比一般为20%、20%和60%。企业须按核准的培训计划、培训项目、培训人员、培训时限、培训流程等组织实施培训。
企业开展通用素质、专业基础等线上培训课程的,线上培训平台应具备学员注册、签到、学习记录等功能,且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并合理设置线上授课、练习、评价等功能模块。
3.证书考核。企业职工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应在6个月内组织符合条件的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认定。
(二)培训经费申领拨付流程
1.经费申领。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结束后,应在培训结束后的12个月内向申报开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资金拨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负责的企业申报培训经费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领培训经费条件的,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网站公示拟享受培训经费的企业名称、培训合格人员及经费金额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培训经费拨付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二、参保职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申领补贴流程
1.受理。企业职工依法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缴费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2.审核。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社会保险信息比对,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企业职工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告知申请人;审核通过的,履行公示程序。审核证书查询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辽宁职业资格工作网、沈阳市职业资格工作网。
3.公示。经审核符合申领培训经费条件的,在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同级政府网站公示拟享受培训经费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培训经费一次性划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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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出资组织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1.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 (见附件6-1)
2.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合格人员名单 (见附件7)
3.培训合格人员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4.合格人员培训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5.5次培训视频及每月3张培训照片,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手册(培训日志),具有线上培训课程的提供学员线上培训数据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二)参保职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
1.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申请表 (见附件6-2)
2.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领培训补贴前12个月连续社保缴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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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大东区大北街48号609
和平区: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1111
沈河区:沈阳市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沈河区万柳塘路111号
铁西区: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培训科 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
皇姑区:皇姑区人社局培训科 皇姑区金山北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
大东区:大东区人社局培训科 大东区小什字街140号
浑南区: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浑南区全运路109号创新天地H827室
于洪区: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部 于洪区黄海路37号于洪区政府北楼408
沈北新区:沈北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沈北新区耀阳路18号
苏家屯区:苏家屯区人社局培训科 苏家屯区雪松路55号
辽中区:辽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人才科 辽中区蒲水路28号蒲东街道市民服务中心
新民市:新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法库县:法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法库县南外环路32号
康平县: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康平县胜利街道迎宾路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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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31401196
和平区:31912272
沈河区:22898851
铁西区:25910815
皇姑区:86459252
大东区:24150012
浑南区:24210635
于洪区:25321408
沈北新区:88043266
苏家屯区:89810027
辽中区:87821329
新民市:27622552
法库县:87103708
康平县:8733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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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元、初级(五级)140元、中级(四级)190元、高级(三级)250元、技师(二级)370元、高级技师(一级)57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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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
2.培训学员
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退役军人、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人员、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两后生、戒毒人员、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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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学员参加《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内专业(工种)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专业指导目录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2.学员培训后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的,按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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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审核→复核→拨付资金
1.培训报名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根据自身培训意愿在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选择参加相应专业(工种)培训。
2.开班申请
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学员报名情况,确定班次和开班时间,并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向所属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市)管理部门”)提出开班申请,经区、县(市)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开班。未经核准开展培训的,不能申领培训补贴。
3.鉴定考核
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包括职业资格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考核、专项能力考核、创业培训考核等)。
4.补贴申领
培训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和鉴定考核情况,向区、县(市)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5.补贴拨付
区、县(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的,区、县(市)管理部门要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经费。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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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申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培训开班报告单
2.培训学员注册名单
3.考勤记录
4.鉴定考核合格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申领补贴、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5.《就业技能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就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6.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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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1.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48号
2.和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
3.沈河区人才中心:沈阳市沈河区南三经街25号
4.铁西区人才中心: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66号
5.皇姑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城建地产大厦
6.大东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
7.浑南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沈阳市浑南区新硕街1-1号
8.沈北新区就业创业服务局:沈阳市沈北新区兴明街坤博大厦
9.苏家屯区人才中心: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55号
10.辽中区人才中心: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滨水新区蒲水路28号
11.新民市人才中心:新民市辽河大街光明路3号
12.法库县人才中心:沈阳市法库镇河南街南外环路38号
13.康平县人才中心:沈阳市康平县迎宾路
1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劳动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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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 024-31912272
沈河区 024-24845261
大东区 024-62697677
铁西区 024-25910815
皇姑区 024-86459252
于洪区 024-25321407
浑南区 024-83184522
沈北新区 024-89715700
苏家屯区 024-89810027
新民市 024-27622552
辽中区 024-87882472
康平县 024-87332035
法库县 024-8710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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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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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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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与我市依法设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新招用1年以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转岗(改变职业工种)1年以内,有技能提升需求的技能岗位员工为主要培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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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期准备
1.确定培训对象。与学徒签订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同一批次同类同等级职业(工种)可签订集体培养协议。
2.选择合作院校。市人社部门组织遴选优质培训机构纳入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目录,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企业在自主选择目录中具备相关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企业拟依托自有培训中心开展培训的,应参加培训机构遴选,且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开展其他培训任务。
3.选择合作的线上平台。拟开展线上培训的按照《关于大力推行“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317号)、《关于公布辽宁省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荐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257号)等文件要求,自主选择线上服务平台并签订合作协议。
4.选拔企业培训导师和院校培训导师,并备案审核。企业导师原则上应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师徒比例不超过1:25。企业导师一般应达到或超过学徒培养目标的职业技能等级,对于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一线、未参加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且具备带徒能力的职工,经企业评估认定并通过所属人社部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相应说明和佐证材料后,也可作为企业导师。
5.选购培训教材。通用素质必修课程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职业培训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通用素质选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技能课程原则上在目录中选用。对全国职业培训规划教材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培训教材信息库中选用,严禁使用盗版、盗印等违规教材。
6.登录市人社局官网,查询了解拟培训的职业(工种)的评价机构。
二、申报及开班备案
企业向注册地址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申报备案。同时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职业能力建设——职业培训板块(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线上系统开班备案。
三、组织实施
开班备案审核通过后,企业和培训机构按照备案计划开展培训。每年不少于400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其中通用素质和专业基础学时分别不低于总学时的10%和20%;如有线上培训课程,线上课时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30%;通用素质课程应包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安全生产等内容;每个班次班型不超过50人;企业应建立学徒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情况,对无法完成培训的学徒及时反馈记录。培训完成后企业应向所属人社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可以进行考核评价。
四、考核评价
学徒期满完成培训任务,向评价机构提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验收合格证明和系统导出的培训学员花名册(加盖企业公章)等材料报名参加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完成后,将成绩和证书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五、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及拨付
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企业向所属人社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领材料,审核通过,且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请市人社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企业应在培训任务完成后1个月内申请考核评价,并于6个月内组织完成评价及补贴申领工作。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按规定与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不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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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4.企业学徒名册.docx、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5.企业学徒社保缴费记录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二)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3.培训合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或证书复印件;
4.合格人员培训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5.具有线上培训课程的,提供学员线上培训数据相关证明材料;
6.不少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7.培训机构、培训平台等提供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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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 024-31912272
沈河区 024-22898021
大东区 024-24150012
铁西区 024-25910815
皇姑区 024-86459252
浑南区 024-24210635
沈北新区 024-88043266
于洪区 024-25321408
苏家屯区 024-89810027
辽中区 024-87821329
法库县 024-87125305
康平县 024-87332035
新民市 024-27622552
业务指导电话
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培训部 024-31401196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建处 024-22527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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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引导培训每人补贴500元,创业指导培训每人补贴2000元,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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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就业转移劳动力等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创业培训的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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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开班申请,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学员报名情况,确定班次和开班时间,并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向所属区、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开班申请,经区、县(市)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开班。
② 考试考核,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组织学员参加培训考核,学员取得培训证书后可申报补贴。
③ 补贴申领,培训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和鉴定考核情况,向区、县(市)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审核、复核、公示后,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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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沈阳市人社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16号
2.和平区人社局: 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A座11楼
3.沈河区人社局:沈河区盛京路25号
4.铁西区人社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
5.皇姑区人社局:皇姑区松花江街3号政府B座5楼
6.大东区人社局:大东区东顺城街92号
7.浑南区人社局:浑南区世纪路13号
8.于洪区人社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
9.沈北新区人社局:沈阳市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政府东楼三楼
10.苏家屯区人社局: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55号
11.辽中区人社局: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滨水路28号
12.新民市人社局: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13.法库县人社局:法库县综合服务中心A区8楼
14.康平县人社局:康平县迎宾路101号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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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发现企业、个人和培训机构有骗取培训补贴、“假培训真办证”的现象,企业和个人要列入失信名单;培训机构要直接取消办学资质。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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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协议要求依据教学计划开展培训,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培训经费的企业和培训机构依法列入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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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向社会通报。
(1)连续1年未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2)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3)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
(4)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5)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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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企业和培训机构依法列入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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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向社会通报。
(1)连续1年未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2)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
(3)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
(4)将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
(5)其他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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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保地申请。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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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政策明确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事业单位职工暂未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