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述
  • 证照样式
  • 驾驶证考试
  • 驾驶证初次申领
  • 驾驶证换领
  • 驾驶证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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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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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服务
概述
  •   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证的简称,又作“驾照”,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服务主要包含:驾驶证初次申领、换领、补领、调整准驾车型等几个方面的服务。

证照样式
  •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标注内容: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机动车驾驶证证照样式如下图所示:

驾驶证考试
考试预约
  •   本地考试预约

      用户满分学习、恢复驾驶资格、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大型客车(A1)、重型牵引挂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轻型牵引挂车(C6)、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轻便摩托车(F)准驾车型,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办理考试预约。

      普通预约模式:按照公布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计划,用户可以自主选择考试场地/考试区域、考试时间、考试场次提出考试预约申请。在停止接受考试预约申请前,用户可以在互联网办理取消预约。在预约结果公布时间当天,该考试计划将在互联网上截止预约,系统应按照以下规则安排考试:

      1、首次预约科目一考试的,以受理用户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业务的时间为排序时间;

      2、非首次预约科目一考试的,以上次考试时间为排序时间;

      3、考试预约成功的用户因自身原因取消预约的,以取消预约时间为排序时间;

      4、同时符合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以最近时间为排序时间。

      排名在前面的优先安排考试。系统安排完毕后,将在互联网反馈公示预约结果。

      优先预约模式:驾驶人考试优先预约业务仅针对申请人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每个科目可以在互联网优先预约1次考试。学员优先预约时,按照公布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计划,用户可以自主选择考试场地、考试时间、考试场次提出考试预约申请。只要预约申请成功且学员不存在其他法规规定的不符合考试预约情形,就安排考试。

      1、申请人预约成功后,不能在互联网取消预约,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到车管所申请取消预约。

      2、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明在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参加考试,未按时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用户在互联网登录后,点击【驾驶证业务】→【考试预约】业务功能办理。

      办理业务用户类型:互联网注册的个人用户。

      异地考试预约

      用户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小型汽车(C6)准驾车型,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办理异地考试预约。

      普通预约模式:按照公布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计划,用户可以自主选择考试场地/考试区域、考试时间、考试场次提出考试预约申请。在停止接受考试预约申请前,用户可以在互联网办理取消预约。在预约结果公布时间当天,该考试计划将在互联网上截止预约,系统应按照以下规则安排考试:

      1、首次预约科目一考试的,以受理用户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业务的时间为排序时间;

      2、非首次预约科目一考试的,以上次考试时间为排序时间;

      3、考试预约成功的用户因自身原因取消预约的,以取消预约时间为排序时间;

      4、同时符合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以最近时间为排序时间。

      排名在前面的优先安排考试。系统安排完毕后,将在互联网反馈公示预约结果。

      优先预约模式:驾驶人考试优先预约业务仅针对申请人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每个科目可以在互联网优先预约1次考试。学员优先预约时,按照公布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计划,用户可以自主选择考试场地、考试时间、考试场次提出考试预约申请。只要预约申请成功且学员不存在其他法规规定的不符合考试预约情形,就安排考试。

      1、申请人预约成功后,不能在互联网取消预约,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到车管所申请取消预约。

      2、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明在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参加考试,未按时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用户在互联网登录后,点击【驾驶证业务】→【异地考试预约】业务功能办理。

      办理业务用户类型:互联网注册的个人用户。

取消预约
  •   取消本地考试预约

      用户在本平台预约后,因故需取消预约的,必须在用户申请的考试计划停止接受考试预约申请前办理取消预约。如果用户已经预约成功,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到车管所取消预约。

      用户在互联网登录后,点击【驾驶证业务】→【取消本地考试预约】业务功能办理。

      办理业务用户类型:互联网注册的个人用户。

      取消异地考试预约

      用户在本平台预约后,因故需取消预约的,必须在用户申请的考试计划停止接受考试预约申请前办理取消预约。如果用户已经预约成功,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到车管所取消预约。

      用户在互联网登录后,点击【驾驶证业务】→【取消异地考试预约】业务功能办理。

      办理业务用户类型:互联网注册的个人用户。


考试信息查询
考试成绩查询
  •   您可以通过登录“交管12123”APP,点击网办进度查询考试成绩。

驾驶证初次申领
准驾车型
  •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

      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条件
  •   (一)年龄条件:

      1.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 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 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 身高: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 视力: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 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单独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右下肢正常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9. 年龄在70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您想了解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可以点击文件链接查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备注:办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时,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办理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县级、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经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出具。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3、照片(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用数字相片为通过数码照相采集的申领人近期(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业务前6个月)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不着制式服装,矫正视力者需佩戴眼镜。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背景色为白色,深色着装。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头部宽165至189像素,头部长度为224至260像素,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沿10像素~20像素)

申请办理
  •   办理查询 辽宁省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手机APP“交管12123”

      办理地点 沈阳市大东区英达乡辛家村考场街160号沈阳市公安局车驾管支队 一楼1-7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2: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2:00-16:00(含法定节日)

      办事指南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收费标准
驾驶证换领
需要更换驾驶证的情形
  •   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1.驾驶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化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理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化的;

      备注:这里指的是身份证上的居住地址发生改变的。这种情况下换证,需要携带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自己的身份证,到驾驶证核发地或核发地以外的车管所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换领新的驾驶证。

      2.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备注:根据以下标准判断,是否需要办理损毁换证:驾驶证上面的信息能否准确全面的辨认;破旧程度是否影响到驾驶证防伪信息的判断。

      3.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其他情形

      包括驾驶证到期、驾驶证转入、驾驶人超龄降级或者因为交通违法驾驶证被降级等等。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备注:办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时,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办理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县级、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经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出具。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3、照片(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用数字相片为通过数码照相采集的申领人近期(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业务前6个月)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不着制式服装,矫正视力者需佩戴眼镜。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背景色为白色,深色着装。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头部宽165至189像素,头部长度为224至260像素,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沿10像素~20像素)


申请办理
  •   办理查询 辽宁省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手机APP“交管12123”

      办理地点 沈阳市大东区英达乡辛家村考场街160号沈阳市公安局车驾管支队 一楼1-7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2: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2:00-16:00(含法定节日)

      办事指南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收费标准
  •   驾驶证工本费收费标准:10.00元/本

驾驶证补领
需要补领驾驶证的情形
  •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照片(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用数字相片为通过数码照相采集的申领人近期(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业务前6个月)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不着制式服装,矫正视力者需佩戴眼镜。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背景色为白色,深色着装。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头部宽165至189像素,头部长度为224至260像素,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沿10像素~20像素)


申请办理
  •   办理查询 辽宁省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手机APP“交管12123”

      办理地点 沈阳市大东区英达乡辛家村考场街160号沈阳市公安局车驾管支队 一楼1-7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2: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2:00-16:00(含法定节日)

      办事指南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收费标准
  •   驾驶证工本费收费标准:10.00元/本

调整准驾车型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

      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

      (二)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   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备注:办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时,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办理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县级、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经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出具。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4、照片(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用数字相片为通过数码照相采集的申领人近期(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业务前6个月)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不着制式服装,矫正视力者需佩戴眼镜。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背景色为白色,深色着装。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头部宽165至189像素,头部长度为224至260像素,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沿10像素~20像素)


申请办理
  •   办理查询 辽宁省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手机APP“交管12123”

      办理地点 沈阳市大东区英达乡辛家村考场街160号沈阳市公安局车驾管支队 一楼1-7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2: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2:00-16:00(含法定节日)

      办事指南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收费标准
  •   驾驶证工本费收费标准:10.00元/本

查询服务
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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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〇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组织、参与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校车驾驶资格,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根据《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和专业运输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纳入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

      (一)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拘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十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三)交通违法行为人逾期三个月不缴纳罚款的,车辆所有人逾期不参加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或者一年内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五次以上拒不接受处罚的;

      (四)客运、货运、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驾驶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常见问题
  •   1.问:我驾驶证是在外地办理的,目前已经超期1年了,在沈阳可以复办吗?

      答:机动车驾驶证使用期满超过一年但不到三年的,属于注销可恢复状态。本人可持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向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恢复使用。

      2.问:电子驾驶证是否可以全国通用?

      答:机动车驾驶人可通过全国统一的“交管12123”App申领电子驾驶证。电子驾驶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办理交管业务、接受执法检查时出示使用。

      3.问:如何申请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答:驾管新规中新增了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代号C6)。准驾的车辆是“总质量小于(不包含等于)4500公斤的汽车列车”,可以理解为持有C6驾照,就可以驾驶小型汽车牵引拖挂式房车,小型汽车和拖挂式房车总质量必须小于4.5吨。

      需要申明的是,C6证属增驾,不能初次申请。驾驶人需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或持有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方可申领C6证。申领C6证需考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二考试内容仅为桩考、曲线行驶、直角转弯三项。此外,增驾的年龄为年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已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换证时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至70周岁。

      4.问:驾管新规对申请驾驶证的年龄有哪些调整?

      答:(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由原来的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调整至年龄上限不作限制。对年龄在70周岁以上人员考领驾驶证的,增加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

      (2)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年龄下限由26周岁、24周岁统一降低至22周岁;

      (3)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年龄上限由50周岁调整至60周岁。

      5.问:新规对大型货车增驾大中型客车的间隔时间有所调整吗?

      答:有。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5年缩短至3年,申请重型牵引车和中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3年缩短至2年,这一调整将方便更多群众申请大型客货车驾驶证,扩大了职业准入范围。

      6.问:新规对申请和增驾大中型客货车是否有更进一步的严格要求?

      答:新规进一步严格了申请条件,由原来的3项增至7项,增加了对毒驾、再次酒驾、危险驾驶构成犯罪等人员禁止增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条件,以进一步保障公共安全。

      7.问:对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业生增驾领证年龄是否有所放宽?

      答:有。针对运输行业反映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短缺问题,放宽了驾驶职业教育领证年龄。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增驾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年龄由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调整为19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8.问:什么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

      答: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是指对在户籍地以外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只需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9.问:怎么理解“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

      答: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即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不满两年的,申请人可以向全国任一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参加科目一考试,恢复驾驶资格,更好地满足群众异地考试换证需求。

      10.问:新规对科目三预约考试时间进行了优化,请问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报考小型自动挡汽车C2、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后预约科目三的时间由30天缩减为20天;增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后预约科目三的时间由40天缩减为30天。

      11.问:小车驾驶证异地分科目考试有什么新规定?

      答:对申请小型汽车异地分科目考试的,申请变更考试地的次数由1次调整为不超过3次。

      12.问:申领驾驶证可以代考吗?新规是怎样规定的?

      答: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不允许代考。对持有驾照的人,若发现代替他人考试,将直接注销驾照;对于尚未持有驾照的人,若有代替他人考试,则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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