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工作,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精神,现就服务期满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考核激励制度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应按现有政策,结合地区实际,出台服务人员考核办法。考核种类至少包含年考核(每满12个月)与服务期满考核;考核层次至少包含合格与优秀,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总考核人数的20%。
对服务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岗位需要的前提下,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使用当年招录指标与其续签三年服务协议,同一人员服务期满考核优秀并续签延长服务期限的激励政策仅可享受一次。
对服务期满,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人员(以下简称“期满人员”),在不超过35周岁前,可取消毕业年限的限制,再次报考符合条件的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直至被录用,上述激励政策仅可享受一次。已续签延长服务期人员服务期满,不可享受该政策。
二、多渠道扶助就业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为有创业意愿的期满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孵化等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期满人员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引导用人单位接收。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期满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三、其他说明
1.除按通知规定的延长服务方式,原则上不再续签,期满人员可根据失业保险有关规定领取失业金。对服务期满前怀孕的服务人员,为切实保障合法权益,由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其签订服务协议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工作生活补贴等相关费用按原渠道列支。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不再发放工作生活补贴。
2.服务人员所在服务单位根据实际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考核等次申报名单,后者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如汇总后优秀比例高于20%,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面试等综合手段,严格将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有关要求
1.各地区应在本通知发布后60日内出台考核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布,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监督。
2.各地区应严格做好考核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3.各地区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特别是帮助服务期满人员就业时,要充分利用我市现行的各类就业创业政策对其进行重点推荐,尽力解决服务期满人员在重新就业创业时遇到的困难,为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工作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