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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服务期满有关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0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年07月09日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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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07月09日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工作,为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工作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2020年7月9日,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台《关于做好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岗位服务计划服务期满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建立考核激励制度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第十四条(第9页)规定:“经考核优秀的在岗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可延长服务3年”。为此,我们要求区县有关部门出台考核办法,20%优秀比例留用。同时对合格人员破格招录,以稳定基层公共服务岗位队伍。对服务期满,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人员(以下简称“期满人员”),在不超过35周岁前,可取消毕业年限的限制,再次报考符合条件的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直至被录用,上述激励政策仅可享受一次。已续签延长服务期人员服务期满,不可享受该政策。

  二、多渠道扶助就业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为有创业意愿的期满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孵化等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期满人员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引导用人单位接收。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期满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按照现有政策,最大程度扶助期满人员就业。

  三、女性人员期满续签

  借鉴广东省基层岗位的做法,对服务期满前怀孕的服务人员,由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其签订服务协议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工作和生活补贴等相关费用按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