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7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0元;
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8元。
(二)城乡低收入标准范围。
城市低收入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715元-85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0元-1110元;
农村低收入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510元-61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8元-867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1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44元;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8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14元。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80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00元;
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36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60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4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4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4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0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1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4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
二、执行时间
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省、市政府的一项重大民生工作,各地区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部署,确保提标工作高质量完成。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深入各地区督导提标政策的执行情况。各地区要加强对街道(乡镇)和社区(村)提标落实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及时解决。
(二)强化规范管理,进行分类操作。各地区要认真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切实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落实。对新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认定,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提标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正确理解,积极参与、支持和监督提标工作。同时,要设立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类问题,为群众了解、掌握各项政策提供方便。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