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2号)精神,并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提标工作的批示要求,落实2021年省政府提标幅度规定,即“沈阳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3.5%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提高6.5%以上;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5%以上,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7%以上;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5%”,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市民政局拟定了提标工作实施方案,代市政府起草了提标工作通知,征求了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并达成一致,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提标幅度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7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0元;
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8元。
2.城乡低收入标准
城市低收入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715元-85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0元-1110元;
农村低收入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510元-61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8元-867元。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1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44元;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8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14元。
4.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80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00元;
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36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60元。
5.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4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4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4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0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1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4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
(二)关于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从2021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关于资金筹集与安排
2021年需追加低保资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资金、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等四项资金中市财政负担部分通过市财力统筹解决。
三、落实提标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省、市政府的一项重大民生工作。各地区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部署,确保调标工作高质量完成。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深入各地区督导调标政策的执行情况。各地区要加强对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调标落实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及时解决。
(二)强化规范管理,进行分类操作。各区、县(市)要认真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切实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落实。对新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认定,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调标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正确理解,积极参与、支持和监督调标工作。同时,要设立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类问题,为群众了解、掌握各项政策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