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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群体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民发〔2020〕5号)
时间:2020年05月12日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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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2020年05月12日

各区、县(市)民政局,市民政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市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群体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民政局

  2020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群体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特困人员、市儿童福利院成年孤儿及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程序,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得到妥善安置,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聚焦特殊群体,抓好基本民生保障是民政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让特殊困难群体享有安身之处,确保人民群众享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是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所在和必要前提。目前,我市在城市特困人员、市儿童福利院成年孤儿、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三类群体入住市社会福利院所应遵循的制度和规定方面,存在盲区和空白,认定条件、审批程序、办理手续等缺乏政策依据和法律规范。面对这种现实情况,尽快出台指导和规范特殊群体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有利于促进特殊群体的妥善安置,有利于发挥民政部门的兜底保障作用,对于维护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接收的对象

  (一)有集中供养需求的城市特困人员;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市儿童福利院成年孤儿;

  (三)滞留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

  三、城市特困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程序

  原则上,各地区社会福利院接收本辖区的城市特困人员;如本地区无社会福利院,该地区的城市特困人员可申请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区、县(市)有安置困难的,经所在区、县(市)民政局申请,由市民政局审批后,可入住市社会福利院。

  (一)申请

  1.本人或代办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城市特困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表》(附件2) 一式四份。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向区、县(市)民政局提交《城市特困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表》。

  3.区、县(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身份认定和财产情况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县(市)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组织申请人到市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由体检医院出具体检报告。

  体检项目包括:肝功、肝炎系列、肺CT、血常规、心电图、肝胆脾彩超、肾功、尿常规、血糖、梅毒和HIV等(患有肺结核、肝炎等严重传染疾病和精神疾病的申请人需在病情稳定后入住)。

  (二)审批

  市民政局对区、县(市)民政局报送的申请人体检报告、《城市特困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表》及申请人档案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通知区、县(市)民政局。

  (三)入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人员持申请人档案材料、入院审批材料等到市社会福利院签订入院协议,由市社会福利院对申请人进行日常生活能力评估后方可入住。

  四、成年孤儿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程序

  (一)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成年孤儿

  1.申请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残疾和视力残疾为一级的成年孤儿,残疾等级不够但经指定医院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并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组织成年孤儿到市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由体检医院出具体检报告。

  体检项目包括:肝功、肝炎系列、肺CT、血常规、心电图、肝胆脾彩超、肾功、尿常规、血糖、梅毒和HIV等。体检费用由市儿童福利院承担。(患有肺结核、肝炎等严重传染疾病和严重精神疾病的申请人需在病情稳定后入住)

  2.审批

  市儿童福利院填写《成年孤儿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表》(附件3)一式四份,携带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残疾证、体检报告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到市民政局审批。

  3.入院

  市儿童福利院持《成年孤儿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表》、成年孤儿档案、个人证件等相关材料原件,将成年孤儿送到市社会福利院办理入院手续,由市社会福利院对成年孤儿进行日常生活能力评估后方可入住。

  (二)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成年孤儿

  1.由市民政局和市儿童福利院成立评估小组,参照《生活自理和劳动就业能力评估标准》(附件4),填报《生活自理和劳动就业能力评估表》(附件5)一式三份,评估成年孤儿是否具备生活自理和劳动就业能力。

  2.经评估,认定为有生活自理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原则上由社会安置;无生活自理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由市儿童福利院填写《参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成年孤儿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表》(附件6)一式三份,报市民政局审批后,送往市社会福利院集中安置。

  (三)社会安置后出现特殊情况的成年孤儿

  成年孤儿社会安置三年内出现以下情形的:

  1.意外致残或患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

  2.存在自残或伤害他人行为,有轻生倾向或行为,经医院诊断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

  3.长期扰民或与邻里发生矛盾,被邻里、村(居)民委员会等投诉超过10次;

  4.被用人单位解雇超过10次。

  由市民政局和市儿童福利院对其重新评估,符合条件的,可送到市社会福利院。由市儿童福利院填写《参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成年孤儿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表》报市民政局审批后,送往市社会福利院集中安置。

  五、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程序

  (一)申请

  对于市救助管理站救助的、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组织体检,并由体检医院出具体检报告。

  体检项目包括:肝功、肝炎系列、肺CT、血常规、心电图、肝胆脾彩超、肾功、尿常规、血糖、梅毒和HIV等。体检费用由市救助管理站承担。(患有肺结核、肝炎等严重传染疾病和严重精神疾病的申请人需在病情稳定后入住)

  (二)审批

  市救助管理站提交安置申请、《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安置审批表》(附件7)一式四份,经市民政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入院

  市民政局批准后,市救助管理站将受助人员移交至市社会福利院,同时移交受助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体检报告》、《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申请表》(附件8)、《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安置审批表》原件及受助人员救助相关材料复印件等。

  (四)其他

  受助人员在市社会福利院安置期间查明身份的,由市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并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做好协调接送返乡等工作。各地区救助管理站安置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审批程序参照此通知执行。

  六、特殊群体救助供养人员供养标准

  (一)成年孤儿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按照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执行;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参照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执行。

  (二)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入院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并按照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执行;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托养标准执行。

  七、照料护理档次认定

  由市社会福利院委托第三方医院,对特殊群体救助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认定照料护理档次,并由市社会福利院审批(附件9)。

  八、抓好组织实施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相关单位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特殊群体救助供养工作作为民政托底保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扎实推进。

  二是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要充分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和沟通联络工作;相关业务处室要明确各自任务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配合,共同确保特殊群体救助供养工作落细落实。

  三是规范管理,妥善安置。市社会福利院要全面做好特殊群体的集中安置工作。认真抓好救助供养资金的安排使用,确保全部用于集中供养服务。对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传染疾病的供养人员,要积极采取措施提供医疗保障,必要时送往专业机构集中供养或医疗救治。

  附件:1.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申请书

  2.城市特困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表

  3.成年孤儿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表

  4.生活自理和劳动就业能力评估标准

  5.生活自理和劳动就业能力评估表

  6.参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成年孤儿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表

  7.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安置审批表

  8.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申请表

  9.特殊群体生活自理状况(照料护理档次)评估表  

附件1-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