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聚焦六稳六保 -> 政策与解读 ->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事业改革发展
关于《沈阳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年06月22日来源:市房产局
[字体: ] 打印
市房产局 2020年06月22日

  沈阳市房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了《沈阳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试点方案》编制背景

  去年住建部保障传达并部署关于构建以公租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新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制度,建立完善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制度的实施机制以及积极开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试点等工作。我市积极申报工作试点,现已列入全国十三个试点城市。我局作为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按照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及沈阳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要求,结合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了《试点方案》。

  二、《试点方案》主要内容

  我市《试点方案》总体包括一个实施方案、两个指导意见和一个任务分解表,在《试点方案》当中明确了具体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对政策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与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并将任务细化到责任单位。

  三、部分内容具体解读

  (一)政策性租赁住房定义是什么?

  政策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主要面向城镇无房常住人口(非户籍常住人口和新就业落户大学生等)供应,户均建筑面以30平方米左右公寓式住房为主、租金一般为市场租金的50%—70%收取,确保建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的中心城区等区域内。同时,规定政策性租赁住房在服务一定年限后(10年),进行项目转性,可以转变为市场租赁住房。

  (二)政策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哪些?

  1.非户籍常住人口

  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六个月以上(含满6个月),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

  2.新就业落户大学生

  外地来沈新就业落户的中高等教育毕业生,且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个人或家庭。

  3.企业无房职工

  企业投资建设的政策性租赁住房可优先向本企业住房困难的员工供应。

  (三)政策性租赁住房提供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1.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政策性租赁住房运营一定年限后(不少于10年)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项目转性;

  2.对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程中涉及的审批事项建立“绿色通道”;

  3.对政府、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办公用房(含直管公房)、企业闲置的厂房,在土地用途不变、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可改建成政策性租赁住房;

  4.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  

  5.企业投资建设政策性租赁住房(配建项目除外)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保障性安居住房开发贷款;

  6.政策性租赁住房按照民用标准执行用水、用电、用气、供热等公共服务价格。承租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凭租赁备案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7.企业投资建设运营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向符合本市政策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基础人才(符合领取租房补贴条件)配租的,网签备案后可按年领取相应的住房租赁补贴。(通过配建方式将房屋产权无偿移交给国有公司运营的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除外。)

  (四)政策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是多少?

  政策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70%。

  沈阳市房产局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