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我市决定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现将《2020年沈阳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沈阳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化落实脱贫攻坚“五个一批”工程,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筑牢脱贫攻坚最后防线,确保如期完成我市脱贫攻坚收官任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按照《2020年辽宁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关于民政工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抓好市委农村工作暨脱贫攻坚会议、市政府《沈阳市精准脱贫攻坚工作方案(2018-2020年)》及相关文件落实,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努力克服疫情影响,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编密织牢兜底保障网,做到兜住底、兜牢底、兜好底,实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补尽补,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完成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各项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做好动态核查,及时掌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
1.开展贫困群体摸排核查。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共同对未纳入社会救助兜底的、自救能力较弱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逐人逐户走访调查,尤其要密切关注年纯收入低于5760元的已脱贫人口基本生活状况,按月建立工作台账,将其中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等救助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人员或家庭,要作为潜在救助对象予以重点关注。
责任单位:市区两级民政局、扶贫办
完成时限:2020年9月
2.建立社会救助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各地民政部门、扶贫部门要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数据为基础,汇聚残疾人帮扶、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人员相关信息,分析研判影响贫困家庭基本生活的风险,有针对性开展施救。
责任单位:市区两级民政局、扶贫办
完成时限:2020年9月
3.给予相应帮扶救助。民政部门根据兜底保障对象情况及时给予相应救助,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协调落实其他帮扶措施。
责任单位:市区两级民政局、扶贫办
完成时限:2020年9月
(二)加强政策衔接,建立科学兜底保障准入条件
1.提高保障标准。2020年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6%以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提标后低保标准的1.3倍。加大农村地区低保提标幅度,确保全市农村低保标准始终高于扶贫标准。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完成时限:2020年7月
2.推进农村低保与脱贫攻坚政策衔接,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适当放宽和优化准入条件。
一是特殊人员直接纳入单人保。对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未脱贫或脱贫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成员供养或独自生活的重度残疾人、重病人员、单亲儿童直接给予单独保障,按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是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对家庭支出和收入予以适当扣减。在特殊家庭成员收入分类减免的基础上,核算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收入时,对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生产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脱贫攻坚期间对贫困人口实施的扶持资金和救助款物不作为家庭收入计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履行赡养义务,或计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子女赡养费时,赡养费按50%计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闲时期灵活务工收入,按照实际收入的60%计算;不能确定实际收入时,按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并结合劳动能力状况综合计算。
三是实施渐退期保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渐退期保障,纳入低保兜底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收入超出低保条件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6个月以上的渐退期保障,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四是简化审批程序。受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申请单人保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简化办理程序,可省去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环节,提高服务效率。对于现有政策不能覆盖的家庭收入和人员身份核实等特殊问题,可采取村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进行认定。
五是加强临时救助。贫困人口及家庭发生突发性、急难性生活困难时,应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民政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3.执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优先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增加特困供养机构兜底功能,加快推进护理型床位的设置和改造,提高收住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民政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4.落实价格联动机制。物价涨幅达到规定条件时,按照发改部门测算标准,及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责任单位:市区两级民政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5.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的社会救助工作。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沈新防疫指发〔2020〕32号)各项要求,对新冠肺炎患者及因疫情导致难以就业、收入减少等生活困难家庭或人员,按规定条件及时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覆盖范围。
责任单位:市区两级民政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三)关注重点对象,加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工作
1.完善孤儿、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政策,多措并举关爱帮扶特殊困难群体。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民政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2.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推进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确保实现“应补尽补、按标施补”。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民政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3.发挥区、县(市)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通过发挥相关部门救助制度合力和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社会工作、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等方式,妥善解决特殊困难群体遇到的困难。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民政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各区、县(市)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健全完善领导机制,统筹做好协调配合,周密安排工作部署,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层层压实相关责任,确保在规定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兜底保障工作并取得实效。
(二)做好规范管理,完善档案数据
各区、县(市)要加强脱贫攻坚信息化、规范化建设,确保各类数据真实、精准、全面。同级民政部门与扶贫部门要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及时掌握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基本信息,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扶贫开发部门实现信息数据同步,切实做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人员信息与扶贫系统数据相一致。
(三)深化作风建设,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县(市)要树立大局意识,从解决困难群众实际困难出发,及时主动发现并研究解决兜底保障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为做好兜底保障想办法、尽心力。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坚决纠正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畅通社会救助热线,防范“脱保” “漏保”问题发生。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深入乡镇、村实际指导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