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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科发〔2020〕7号
时间:2020年02月26日来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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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2020年02月26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原《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暂行)》(沈科发〔2017〕67号)有效期已满,自动废止。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重要技术创新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2020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激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简称企业)和创业团队的科技创新活力,降低科技创新成本,根据辽宁省科技厅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辽科发〔2015〕2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沈阳市科技创新券(简称创新券)是免费向我市企业和创业团队发放的,用于向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政府无偿补助经费。

  第二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在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创新券补助经费。创新券实行总量控制,采用电子券形式,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开放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券的管理机构,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审核管理、监督指导、绩效评价及协调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科技局委托沈阳市重要技术创新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简称市创新与转化中心)开展与创新券申领、使用、兑付和审计相关的日常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指导各区、县(市)科技局做好辖区创新券政策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鼓励各区、县(市)科技局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创新券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创新券用来购买服务机构的相关科技服务。服务机构的具体管理规则执行《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管理办法(修订)》(沈科发〔2019〕6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  创新券可用于服务机构提供的研发、检测、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支持范围以条件平台每年发布的《创新券申请须知》和《创新券目录清单》为准。创新券不支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商业活动。

  第九条  创新券有效期为申领年度全年,限于申领企业和创业团队自己使用,不得转让、买卖。

  第十条  企业是创新券申领和兑付的主体单位。创业团队由所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代为申领和兑付。

  符合条件的创新券兑付额度:技术服务金额在 1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不超过60%的比例核定支持;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核定支持。具体支持比例以每年发布的《创新券目录清单》为准。

第四章  审核申领

  第十一条  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沈阳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业。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

  (三)企业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二条  申领创新券的创业团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尚未注册企业。

  (二)入住市级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三)创业项目须具有产品研发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不包括仅限创业文本策划的项目)。

  第十三条  企业申领创新券需登录沈阳市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简称信息系统),填报《沈阳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企业)》,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创业团队申请创新券由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登录信息系统,统一填报《沈阳市科技创新券申领推荐表(创业团队)》,上传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营业执照副本和创业团队负责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第十四条 市创新与转化中心对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准,通过条件平台发放创新券。

  在一个创新券有效期内,企业申领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创业团队申领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

  企业和创业团队在递交申领材料15个工作日后,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申领结果。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企业和创业团队购买科技服务需先行支付服务费用,完成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后,须及时在信息系统输入创新券券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办理兑付的凭据。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兑付创新券应登录信息系统,填报《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企业)》,上传发票、技术服务合同、银行付款凭证、记账凭证、与该笔业务相关的财务明细账账页及银行对账单等材料。以下材料若存在需一并上传:服务结果证明(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服务报告等)、创新成果证明(包括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创业团队申请兑付创新券由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登录信息系统,统一填报《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创业团队)》,上传材料内容与企业相同。

  第十七条  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依据辽宁省科技厅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辽科发〔2015〕28号)和《沈阳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财企〔2017〕439号)相关规定执行,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科技局委托市创新与转化中心组织开展创新券技术评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财务审计。评审结果公示后,履行政府审批程序,拨付下达资金。

第六章  评价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科技局委托市创新

  与转化中心每年会同第三方机构对创新券资金支出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