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为做好沈阳市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我市出台《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3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证照分离”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于2015年12月22日在上海浦东新区进行改革试点,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将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到包括我省在内的10个自贸试验区和有条件的国家级功能区,沈阳市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12号 )进行贯彻落实。2018年3月22日起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2018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通知》,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2019年3月,辽宁省政府印发了《实施意见》,要求持续深化涉企证照改革,切实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为实现以“证照分离”改革为切入点,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目标,我市成立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召开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动员工作会议,并同时完成了《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履行了征求意见、文件会签、合法性审查等程序,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持续优化市场主体准入服务、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启动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和工作要求五部分。
(一)持续优化市场主体准入服务。提升涉企政务服务质量,优化涉企证照审批流程。公布“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编制标准统一的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系统中的应用和商业银行网点代办企业登记服务。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实现“一窗通办”,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二)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简化涉企证照审批事项。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是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减少涉企证照申请材料,严格清理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其他申请材料,包括各类证明、盖章环节,不合理的要予以取消。分类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模式、完善证照联动监管机制、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启动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提出,继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重点是“照后减证”。根据文件精神,2019年年底前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启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将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2020年下半年在全市范围内推开。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沈阳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证照分离”等商事制度改革工作。二是狠抓工作落实。三是加大督查力度。四是强化培训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