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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18年沈阳市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
2018年05月23日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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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2018年05月23日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及直属机构:

  为做好2018年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非税收入优惠政策,继续支持企业实体经济发展,依法依规组织征收非税收入,进一步全面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透明度,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辽财预〔2018〕51号)及其他减、免、缓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编制了《2018年沈阳市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在沈阳市范围内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非税目录调整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辽财税〔2017〕387号)等文件规定,与2017年相比,2018年我市对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变更如下:

  (一)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项

  分别为:环保部门的排污费1个;人社部门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费1个;财政部门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1个;住建部门的垃圾排放管理费1个(下放至区县)。

  (二)调整非税项目2个

  分别为:人防部门的工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个,住建部门的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1个,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增加项目3项

  分别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0令)等规定,增加财政部门的计提公共租赁住房资金项目1个;增加党校部门的各级党校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项目1个;增加各部门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项目1个。

  二、其它要求

  本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在工作中若发现有遗漏而没有列入的项目,由执收单位随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或申报,以便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若涉及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事项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项目名称与目录不一致或项目增加、减少(含取消)及调整的,以国家和省有效文件规定为准。

  全市各级执收单位要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规定,凡是依靠行政管理职能、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或其工作经费由财政补助或部分补助,以及利用国家投入的资产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必须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缴费人可以向财政和物价部门反映乱收费等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对乱收费行为予以依法查处,并给予举报人奖励。

  附件:2018年沈阳市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沈阳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