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物价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及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非税收入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企业发展,依法依规组织征收非税收入,全面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透明度,夯实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基础工作,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辽财非〔2016〕69号)的内容和格式,结合我市实际,调整编制了《2016年沈阳市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在沈阳市范围内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非税目录调整情况
依据《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5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5〕982号)等文件规定,2016年较2015年相比,我市共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14项,调整名称7项,增加3项。具体如下:
(一)减少项目14项
1.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9项,分别是:
人社部门7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费、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
质监部门1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建委1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暂停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项,分别是动监部门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林业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费。
3.删除国家目录清单未列行政事业性收费3项,分别是公安及交通部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教育部门的高中择校生学费;住建部门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费。
(二)调整名称7项
原“公办幼儿园(班)收费”变更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费”变更为“注册会计师考试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变更为“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变更为“房屋转让手续费”;“城镇污水处理费”变更为“污水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修复费变更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 ”变更为“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 ”。
农委1项为“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卫生部门2项,分别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二、其它要求
本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在工作中若发现有遗漏而没有列入的项目,由执收单位随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或申报,以便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若涉及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事项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项目名称与省目录不一致或项目增加、减少(含取消)及调整的,以国家和省有效文件规定为准。
全市各级执收单位要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规定,凡是依靠行政管理职能、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或其工作经费由财政补助或部分补助,以及利用国家投入的资产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必须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缴费人可以向财政和物价部门反映乱收费等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对乱收费行为予以依法查处,并给予举报人奖励。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物价局
2016年3月31日
辽公网安备 2101120200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