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口头约定的租金,房东说涨就涨?“包熟包甜”的榴莲不甜,到底算不算欺诈?把住宅改成早餐店,真得全楼邻居点头?……这些“家长里短”的麻烦事,答案都写在一部民法典里。
6月3日,本报与市政府办公厅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司法局有关人士携专业律师做客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从商铺租赁雷区到夜市摆摊合规,从消费欺诈维权到小店用工风险,网友抛出一个个带着烟火气的棘手难题,嘉宾用法律条文逐一给出“硬核”拆解。
本期嘉宾
沈阳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处长 孙笑阳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杨婵钰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王博宇
一线观察
沈阳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收官
千场活动“典”亮百姓生活
沈阳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处长孙笑阳介绍,今年5月,沈阳市以“学好民法典・护航营商路”为主题,启动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市委宣传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市司法局等多部门联合制定工作方案,构建全域普法格局,压紧压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民法典宣传与优化营商环境、基层治理、青少年法治教育深度融合。
活动期间,沈阳市举办企业“法律明白人”培训班,120余名企业普法骨干参加培训。借首届“东北超”开赛契机,创新推出“体育+普法”沉浸式宣传,把普法宣传搬进赛场,现场设置普法服务展位,安排律师答疑解惑,准备了趣味普法游戏、普法打卡点位等,让法律知识更接地气、更有人气。
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开展各类普法活动近千场,发放宣传资料和普法产品数万份,惠及群众10万余人,统一制作的民法典宣传电子海报在各人群密集区LED屏、各市直单位宣传屏广泛展出。
沈阳发布客户端问政
商铺租赁那些事
网友“小立”:我跟房东口头约定租个门市开店,说好租两年,没签书面合同。现在才过了半年,房东突然说要涨租金,我能拒绝吗?
律师:您可以拒绝,但前提是您能证明双方约定了两年租期和固定租金。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中,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如果房东不承认口头约定的两年期限,法院很可能认定为不定期租赁,房东提出涨租实际是在提出新条件,您可以拒绝并选择搬离,但难以强制房东按原租金履行。因此,商铺租赁一定要签书面合同,明确租期和租金调整方式。
网友“明天会更好”:合同里没写能不能转租,我想把店铺转租给别人,需要经过房东同意吗?
律师:您必须经过房东同意。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没有写明“禁止转租”,您也不能擅自转租。
正确的做法是,提前书面征得房东同意,最好让房东在转租协议上签字确认。如果房东口头同意但没有书面证据,后续发生纠纷时您很难举证。如果房东同意转租,您与次承租人之间要签订详细的转租合同,明确责任划分。
小店用工性质分不清
网友“苏苏”:我开了一家小餐馆,请了一位阿姨每天下午来帮忙洗碗4个小时,按小时给钱,不打卡,她有事可以不来。这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律师:这属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核心区分标准在于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即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挥、监督,劳动者是否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考勤、奖惩等。如果您对阿姨没有严格的管理要求,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来、何时来,按小时结算报酬,双方地位平等,就属于劳务关系(也叫民事雇佣)。劳务关系下,您不需要为她缴纳社保,也不承担劳动法上的经济补偿、带薪年假等义务。
需要注意:如果实际上您规定了固定上下班时间、要求她遵守考勤、按月发工资且不得随意不来,就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匿名网友:我店里有个服务员,干了一年多了,一直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她现在不干了,说要告我,让我赔双倍工资和补社保。她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她的要求是合理的,而且法律上基本会支持她。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可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保。未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补缴,或者折算成现金赔偿。
建议:立即与员工协商,争取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以后雇用长期、固定岗位的员工,一定要在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消费欺诈与缺斤少两
网友“徐先生”:我在沿街水果店买了一箱橙子,老板说“全是精品大果”,打开一看,上面一层是大的,下面全是小的、烂的。我该怎么维权?
律师:这是以次充好,故意隐瞒商品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您有权要求退一赔三。同时,依据民法典规定,商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您可以要求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
维权步骤:第一步,不要拆散原包装,保持原状拍照录像;第二步,立即返回店里与老板交涉,主张退货并赔偿;第三步,如果老板拒绝,拨打12315或直接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投诉。
建议:购买整箱水果时,要求开箱验货或让老板在收据上注明“包好包熟包斤两”。
匿名网友:我是开水果店的,有人来买榴莲,我承诺“包熟包甜”,结果顾客回家说榴莲不甜,要求三倍赔偿。这种主观标准的东西,我一定要赔吗?
律师:不一定要赔。“甜”属于主观感受,除非您明确承诺了具体甜度(如“糖度不低于15度”)且实际检测不达标,否则很难认定为欺诈。但是,如果榴莲内部腐烂、生硬无法食用,则属于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依据民法典规定,您可以选择换货或者退货,不需要三倍赔偿。
建议:销售时避免使用“绝对甜”“保证好吃”等绝对化承诺。对于生鲜类商品,最好在店内设置“不满意可退换”的合理规则,既保护消费者也保护自己。
经营扰民引矛盾
网友“阿墙”:我想在一楼开一家早餐店,需要把住宅改成商铺,需要邻居同意吗?
律师:需要邻居同意,而且是所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通常包括本栋楼的所有业主,以及同小区相邻楼栋中可能受影响的业主。只要有一户邻居不同意,就不能将住宅改成商铺。如果未经同意擅自改造,邻居可以起诉要求停止经营、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建议:直接租赁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避免“住改商”的法律风险和邻里矛盾。
网友“雷凌”:我家楼下的便利店,把冰柜、纸箱、货架都堆在楼道和消防通道上,不仅影响通行,还有火灾隐患。物业不管,我能直接起诉吗?
律师:您可以起诉。占用楼道、消防通道不仅违反民法典相邻权规定,还违反消防法。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侵占通道。
您可以:第一,向消防部门举报占用消防通道,消防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第二,向街道城管部门投诉其占道经营;第三,如果物业不作为,可以起诉物业要求其履行管理职责;第四,也可以直接起诉楼下便利店,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通道原状。建议您优先拨打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或12345市民热线,行政手段通常比诉讼更快。
地摊与便民经营合规
匿名网友:我摆摊卖炸串,有顾客说吃了我的炸串拉肚子,要去医院检查,还要我赔医药费。他空口无凭,我要赔吗?
律师:这需要证据证明。消费者主张食品导致身体损害,必须证明:第一,在您这里购买并食用了炸串;第二,出现了食物中毒或肠胃不适的症状;第三,症状与食用您的炸串之间有因果关系(通常需要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如果对方无法提供有效诊疗材料佐证,仅凭口头描述,您无需赔偿。
建议:从正规渠道采购食材,保留进货凭证;做好食品保存,生熟分开,避免变质。一旦被查实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您可能要面临十倍赔偿(不足1000元按1000元赔)。
律师说法
预付卡消费避“坑”指南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模式在服务业普遍盛行,商家承诺消费者通过预先付费,购买不同类别的预付卡(会员卡),便可在以后的消费中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优惠。然而,消费者预付卡消费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个个坑:商家突然跑路、服务质量下降、余额不能退还、余额需要重新充值才能“激活”……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婵钰、执业律师王博宇做客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对预付卡消费中常见的六个场景纠纷予以说法。
场景1
充值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能退吗?
律师:“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排除了消费者在合理情况下解除合同、要求退款的权利,即使签字确认了,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若商家坚持不退,可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起诉。
场景2
健身房突然关闭,健身卡没消费完怎么办?
律师:商家关门跑路,属于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未消费的全部预付款。具体操作:第一步,收集证据——办卡合同、收据、转账记录、剩余次数截图等;第二步,联合其他受害消费者共同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协投诉;第三步,商家经协商仍拒不解决的,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通过法院查封商家剩余资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场景3
店面换人,余额需要重新充值才能“激活”吗?
律师:有消费者在一家儿童摄影店充值3000元,后来这家店转让给了新老板,新老板说之前的卡不认,让重新充值才能用。这种情况属于服务债务的概括转移。根据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若工商经营主体未变更(仅更换实际经营者),经营主体不变,新老板必须继续履行原预付卡服务义务,无权拒绝。
若原主体注销、新老板重新注册成立全新经营主体,原债务不自动转移,新老板法定上无承接义务;但新老板受让店铺整体资产、客户资源,或明确承诺承接旧卡的,构成债务加入,需在受让资产范围内或全额承担对应责任。新旧老板之间的转让协议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消费者。
如果新老板拒绝履行,第一,向原商家(转让人)主张违约责任,要求退费;第二,要求新老板在接收资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三,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调解,调解无果可通过诉讼维权。
场景4
美容院服务质量差,能退卡吗?
律师:这取决于服务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行业通常水平。如果美容院的服务明显缩水,比如使用的产品与承诺不符、技师没有资质、环境卫生不达标等,属于违约行为,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但如果没有明确的商家违约证据,且已经完成美容服务内容,法院支持退费的可能性较低。
场景5
洗车卡“有效期一年,过期作废”,到期剩钱怎么办?
律师:这要看商家是否对“过期作废”尽到了合理提示义务。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果办卡时商家没有显著提醒消费者“过期作废”,或者有效期设置过短(比如一个月),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要求退还余额。
场景6
瑜伽馆更换地点,上课不方便,能退卡吗?
律师:商家单方面变更服务地点,属于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及最高法预付式消费相关司法解释,经营者单方变更服务地点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消费余额。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徐佳婷、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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