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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干物燥,带火进山=以身试法!
时间:2026年03月31日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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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日报 2026年03月31日

  随着气温回升及清明节临近,农事、祭祀、踏青等户外活动大幅增加,森林火灾进入高发易发期。引发森林火灾,不仅面临巨额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法律法规对涉火违法行为有哪些明确规定?触犯红线将面临怎样的严惩?……3月30日,沈阳市应急管理局为您科普。

  1.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识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7.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拒绝接受防火登记、检查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8.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9.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0.破坏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1.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构成犯罪

  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放火案

  依据《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14.失火案

  依据《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15.防火罪量刑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6.失火罪量刑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徐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