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及国家部委相关政策,决定调整我市皮卡车通行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皮卡车在我国现行汽车标准体系中,按照多用途货车进行生产管理,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有关规定,其定义是: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货箱栏板(货箱)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载货汽车。
二、通行我市道路的皮卡车,准许全域全天通行。
三、请行驶证上车辆类型未登记为多用途货车的皮卡车所有人,及时前往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本通告自2022年9月16日0时起施行。
沈阳市公安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