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阳市院前急救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提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护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院前医疗急救实行先救治后收费。
按照《条例(草案)》,沈阳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公民参与社会公众急救,倡导自救互救理念。鼓励经过急救培训、掌握急救常识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社会公众急救,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护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院前医疗急救实行先救治后收费,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无法确定身份、无支付费用能力的患者,其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先行垫付,经公安机关核实身份、民政部门确定符合救助标准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解决。
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后,要立即调度待命急救车组,确保在3分钟内出诊,并尽快到达救治现场。患者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及时向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提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将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予以记录,经患者签字确认后,将患者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患者拒不签字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将予以记录。
《条例(草案)》提出,“120”是院前医疗急救的惟一专用呼救号码,实行统一呼号、统一指挥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救电话。非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以在其救护车的车身两侧标识所属医疗机构名称,但是不得使用含“120”“急救”字样以及易与其混淆的标志图案。
《条例(草案)》还提出,火车站、地铁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旅行社、旅馆等行业的经营单位,将建立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培训,在突发意外情况时对伤病员积极开展社会公众急救。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邱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