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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采暖费是按房证面积还是按实际面积?遇到供热问题该向哪儿投诉?
您关心的供热问题都在这里!
时间:2020年10月23日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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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日报 2020年10月23日

  核心提示

  天气渐冷,沈城供热进入倒计时。停供最晚在什么时间?缴采暖费是按房证面积还是按实际面积?遇到供热问题,该向哪里投诉?

  10月22日,本报与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供热事业发展部相关负责人做客沈阳网直播间,就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答,并在现场通过热线电话的方式,直接回答了市民提出的问题。

  本期嘉宾

  沈阳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供热事业发展部政策法规科负责人 梅秋荣

  沈阳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供热事业发展部行风科负责人 唐连涛

  今年供热收费等政策没有变化

  依据物价部门的规定:今年沈阳居民供热价格仍为2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不报销和没有享受补贴(含理入工资)的群体按23.3元/平方米交费,差额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社区、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非居民供热价格32元/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层高超过3.5米,每超高0.3米以内(含0.3米)加价10%;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价幅度。车库、地下停车场的供热价格按照非居民价格50%执行。

  供热试运行 应注意什么

  目前,全市正在进行供热试运行工作。供热试运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检验供热管网、设备的运行状况,为正式供热运行做准备。居民应注意以下事项:

  检查自家的供热设施情况,新装修的用户必须保证室内供热系统闭合,阀门开关灵活

  留意供热单位在小区张贴的试运行时间,试运行当天家中应留人

  试运行开始后,一定要及时打开放气阀,将管道内的空气放掉

  试运行时,一旦发现供热管网或暖气片有漏水情况,要立即关闭进水、回水阀门,及时向所在热源厂、换热站报修

  地热用户应提前对地热管线进行冲洗,保证水循环畅通

  采暖缴费 面积这样算

  缴采暖费是按房证面积还是按实际面积?这是很多人弄不明白的地方。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保持原有房屋设计及建筑结构不变的前提下,未计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面积的部位,如:阁楼、地下室等,其中有供热设施的计入收费面积,没有供热设施的不计入收费面积。

  二是用热户擅自改变房屋设计及建筑结构属于用热户的不当行为,用热户擅自改变房屋设计及建筑结构并且扩大供热面积的行为也属于违规用热行为,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热户不得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所以,用热户在扩大供热面积前,应当到供热单位补签供热协议。用热户扩大的供热面积应按照以下原则缴纳采暖费:扩大面积的部位属于独立封闭空间(扩大面积的部位与室内房间相对独立,中间有固定的墙体和门、窗相隔),内部有供热设施的计入收费面积,没有供热设施的不计入收费面积;扩大面积的部位属于非独立封闭空间(扩大面积的部位与室内房间相互连通,中间没有固定的墙体或门、窗相隔),由于热的传导性,扩大面积的部位与室内房间的供热设施是共用的,因此,与客厅、厨房或房间打通的阳台、飘窗等,无论其中有无供热设施,都应计入收费面积。

  遇到供热问题 可拨打公开电话反映

  在供热期间,用户遇到供热问题可直接拨打房屋所属供热单位或者热源厂(换热站)的公开电话;如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或对供热单位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拨打所在区供热管理部门的公开电话或者市民服务热线12345-1-4进行投诉。区供热管理部门和热线管理部门会随时进行跟踪督办,确保用户反映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张晓宁)

  温馨提示

  办理停供需提前告知供热单位

  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连线实录

  问:我家阁楼没有暖气,自己改造加了暖气,把阁楼面积算上正常缴费可以吗?

  答:可以。阁楼安装供热设施,供热单位可以实地测量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并按照室内使用面积计算采暖费。

  问:我家小区是供热末端,每年室温都不达标,该怎么办?

  答:室内温度不达标可以向所属供热单位反映,或者申请测温。

  问:我家住13楼,楼上、楼下邻居都停供蹭热,导致我家温度受影响,该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建议向所属供热单位反映,请供热单位帮助通过调整供热参数等方式提高供热效果。

  问:小区供热不好,居民希望换个供热公司,可以吗?

  答:供热不达标的情况可以向所属供热单位反映,或申请测温。您提出更换供热公司的问题,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支持。

  问:买的房子有陈欠,前房主不补欠费,今冬能正常缴费供热吗?

  答:依据《沈阳市民用供热收费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五款:房屋产权、使用权变更的用热户,其原房主所在单位的陈欠采暖费,供热单位要依法向原交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变更之日起发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以原房主有陈欠采暖费等为由拒绝同新房主补签供热合同,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新房主没有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单位应当通知其补签供热合同。新用户今年可以正常缴费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