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获悉,《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在该局官网发布,并将于公布30日后施行。
为了加强沈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工作,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本着修危修急的原则,沈阳市房产局根据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沈阳市实际,制定了这一《办法》。《办法》对维修基金应急使用做了详细规定。
该《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房屋住用等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维修资金由房产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的使用。
几种情况可以启动应急程序使用维修资金
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可以启动应急程序使用维修资金:
(一)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消防设施损坏的;(四)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五)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六)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紧急情况需使用维修基金的要“走程序”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严重影响房屋住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下列程序使用维修资金:
(一)业主委员会向相关单位提出认定申请。(二)相关单位现场认定。(三)经过认定,属于应急维修范围的,业主委员会持认定报告到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的有关情况告知业主。(四)资料齐全的,区房产主管部门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
应急维修资金不足由区政府应急资金垫付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应急维修时,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不足以支付应急维修费用的,或者维修资金存在资金缺口的,应当由区人民政府应急资金垫付,待维修资金归集到位后,予以归还。
此外,《办法》规定,维修工程竣工结算后,业主委员会应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及费用分摊等相关情况告知业主。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张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