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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16〕18号
2016年06月07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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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29号)精神,着力发现和培育市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形成同市场完全对接的、充满内在活力的体制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市场驱动发展战略的各项要求,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力稳增长调结构,培育和激发市场内生发展动力,全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壮大,营造小微企业充满生机活力的新局面,形成市场驱动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服务发展和市场监管方面的职能作用,形成同市场完全对接的工作体制机制,实现全市市场主体创业热情高涨、活跃度明显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强劲、产业经济结构优化、市场竞争有序、诚信体系完备的市场发展目标。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激发大众创业热情。

  1.深入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深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工作,启用新的“一照一码”登记文书和新版营业执照,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现“一照一码”,推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的有效运用。(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2.全面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按照《辽宁省工商局关于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辽工商发〔2015〕28号)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在市工商局网站公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实施目录动态管理。(市工商局负责)

  3.建立便捷的企业退出机制。充分发挥我市作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城市的优势,制定出台《沈阳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程序,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市工商局牵头,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

  4.进一步放宽工商注册登记管制。允许企业名称使用“众创空间”、“创客中心”等字样,经营范围核定为“企业管理服务”、“创业指导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等,支持众创空间企业发展。对设在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新工场、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内的小微企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支持依托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群注册。支持电子商务小微企业发展,允许企业名称使用“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核定为“利用互联网经营XX”或“利用互联网提供XX服务”。(市工商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

  5.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限制。落实《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符合条件的行业可将住宅作为企业住所,将“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适用范围从注册地县域扩大到市域范围。(市工商局负责)

  6.开展创业辅导活动。在高校、街道、乡镇建立创业服务窗口,聘请创业辅导员,为创办小微企业及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创业提供全方位的辅导服务。依托就业培训基地、就业见习基地、技能培训基地,搭建创业交流平台,提供创业训练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市工商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分工负责)

  7.开展创业跟踪服务。我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创业跟踪服务活动,各区、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每年至少确定100户新设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不少于1年的创业跟踪服务,深入了解企业在准入、经营、审批、税收、融资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协调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解决,帮扶企业度过初创风险期。(市工商局负责)

  8.开展用工、营销、融资服务。通过组织开展用工招聘会、产品展销会、经贸洽谈交流等活动,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决用工难题,拓宽市场营销渠道,提升市场活跃度。通过搭建银企合作平台等方式,拓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渠道,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难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牵头,市外经贸局、服务业委分工负责)

  9.营造大众创业宽松发展环境。实行工商登记注册和涉企服务零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罚款处罚,最大限度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强化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公用企业、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干预小微企业参与竞争、滥收费用等违法行为。(市工商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

  (三)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增强市场内生发展动力。

  10.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布省、市、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权责清单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全面清理和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审批类别。再取消下放一批与促进经济增长、创新创业就业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提高简政放权的含金量。(市编委办牵头)

  11.进一步深化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结合全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落实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12.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公布《沈阳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凡2015年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属地环保部门审批。(市环保局负责)

  13.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严格按照《辽宁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做到目录之外无定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4.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集中清理与创业投资相关的审查、评价、评估等中介服务,公布保留的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破除垄断,规范收费,加强监管。(市政务服务办牵头)

  15.积极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深化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扩大科技金融试点范围。探索金融支持科技产业发展新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在科技金融服务的组织体系、金融产品和服务机构方面进行创新,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对科技企业进行投资和增值服务,探索投贷结合的融资模式。(市科技局牵头)

  (四)强化市场培育,推动产业经济结构升级。

  16.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我市各级政府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优势,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创造便捷准入条件,实施税费减免、社保优待、金融支持等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各地转型重点、“培育库”和跟踪回访、绩效考评等制度。(市工商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

  17.推动中介组织加快发展。突出抓好咨询、评估、鉴证、金融、会展、广告类等市场中介组织,重点扶持科研、生态环境、卫生、就业、家政类中介组织。实施中介服务业品牌战略,引进一批国际、国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教育机构、房产中介和认证咨询类中介组织。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法制健全、监管科学的市场中介体系,中介服务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社会公信力、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8.推进创业基地建设。推进政府主导型、民营主导型和混合型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加大对创业基地的资金、用地、财税支持,扩大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对创业基地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构建一批低成本、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基地转型升级。对以电子商务为主体的创业基地,在宽带接入费用、创业服务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方面予以补贴。开展创业基地和创业企业线上、线下股权众筹等融资试点。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工作,培养一批创业导师,深入创业基地和创业企业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实施“创业示范基地培育计划”,到2017年,力争每个区、县(市)培育1家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服务业委配合)

  19.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加强PPP政策指导和制度建设,建立并完善PPP项目库,加快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和关键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沈阳市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发挥政府各类基金的引导和倍数效应,吸引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20.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向民营资本开放非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向民营资本开放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推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市国资委负责)

  (五)创新监管方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21.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政策法规。研究落实上级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尽快实现厘清政府监管职责、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实行信息统一公示、实施信用约束惩戒,强化社会监督。(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22.建立政府部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立我市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信息制度,明确具体实施范围、公示内容、公示流程、工作机制。(市工商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

  23.组织开展市场主体年报公示。通过发布公告、入户告知等多种方式,加大年报宣传工作力度。在各注册登记大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提高年报服务水平。(市工商局负责)

  24.建立异常名录制度。按照《辽宁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全市企业年报不定向抽查,将未按规定报告公示有关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市工商局负责)

  (六)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25.加快部门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全市有关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信息,实行集中汇聚、有序共享、综合应用,及时推送信息到政府有关部门,为其加强后续监管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提供依据,实现工商、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26.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将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建立工商部门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税务部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安监部门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企业名单、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黑名单”,加强监管,明确具体实施范围、惩戒措施、工作机制。(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27.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落实《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发挥联动响应效应。在行政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对失信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领导任副组长的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扎实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做好跟踪督办、综合调度、具体落实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具体工作落实方案,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确保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上取得明显成效。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分解实施方案,明确完成时限,推进各项工作有效开展。(三)及时报送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统计汇总有关数据,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附件:沈阳市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沈阳市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潘利国 市 长

  成 员:市编委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保局、服务业委、外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政务服务办、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及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主要领导兼任。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厅,沈阳警备区,市法院、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