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5〕47号)精神,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市情市力调查,对查清全市“三农”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科学制定国民经济战略和“三农”政策,推进全市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我市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调查范围广、任务重,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市政府决定成立沈阳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组织和协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涉及劳改系统农场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司法局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区、县(市)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普查准备、普查布置及培训、普查实施、数据处理与开发成果发布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各级普查机构要组建高素质的普查工作队伍。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稳定普查工作队伍,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和物资设备保障
根据农业普查的任务量、工作进度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普查所需经费。各地区要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和设备购置申请立项工作,把普查经费和设备购置费用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和当年投资计划,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拨付。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农业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沈阳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沈阳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副组长:肖 枫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李长斌 市统计局局长
王克林 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队队长
刘晓虹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政宇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赵 霞 市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主任
刘 奇 市农经委副主任
成 员:市民政局、规划国土局、水利局、林业局、文广局、统计局、政府研究室、司法局、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队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