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首届功勋企业家评选表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首届功勋企业家评选表彰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弘扬企业家精神,树立优秀企业典型,激励广大企业家在推动我市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中做出新的贡献,营造重商、亲商、爱商、安商的良好氛围,市政府决定开展沈阳市首届功勋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表彰称号和名额
在市长特别奖下设置功勋企业家表彰项目,首次评选出10名左右功勋企业家,授予市长特别奖。
二、评选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地位的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负责人,包括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行长、总经理或厂长等企业家中评选产生,不限企业所有制性质、所在行业及规模大小。
三、奖励待遇
(一)授予“沈阳市功勋企业家”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章和功勋卡;
(二)将功勋企业家纳入“盛京人才”战略,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待遇;
(三)将功勋企业家纳入政府智库成员,推动政府科学民主决策;
(四)建立市领导及市直部门、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与功勋企业家的定期会商机制;通过市长热线,随时听取功勋企业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功勋企业家担任国家和省、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商联、青联等人民团体相关职务;优先作为国家和省、市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的推荐对象;
(六)获奖当年由市里统一组织所在企业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出版功勋企业家业绩汇编,相关情况纳入《沈阳综合年鉴》和《沈阳大事记》;
(七)享受由市里组织的高端人才培训、考察和参加招商引资等活动;
(八)享受定点医院健康体检服务,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参加由市里组织的健康疗养活动;
(九)享受市政府在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其他相关待遇。
四、评选对象和资格
此次评选重点表彰在纳税、改革开放、创新创业、产业拉动、转型升级示范、保障就业等方面对沈阳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
评选对象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担任企业主要领导职务连续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品行、公众形象和突出的创业、创新实践及先进的管理理念。
(二)原则上为企业创始人或实际运作决策者,是对企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行业公认、社会责任感强的知名企业家。
(三)所在企业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经营业绩突出;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导向目录要求,具有高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四)所在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守履约,没有失信记录;健全工会组织,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重视员工劳动保障,劳动关系和谐,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产品质量等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经济、刑事案件。
五、评选方式
评选工作于8月份中旬启动,按照自愿参与、部门组织、全市统筹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评选。
(一)初审。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委、农经委、服务业委、外经贸局、金融办、国资委、中省直企业工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按照各自评选办法组织开展本行业功勋企业家推荐评选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2名候选人,报市功勋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同时,各地区也要参照各行业评选办法,结合实际,在本地区内推选2名功勋企业家候选人,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评审。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纪检(监察)、公安、工商、税务、安监、质监、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对提报的候选名单进行会签审核后,组织有关专家、专业部门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读、评议,并根据需要实地考察候选人及其企业情况,形成10人左右评审名单。
(三)公示。对于评审名单经政府网站、《沈阳日报》等媒体进行5天的公示,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终审。根据公示结果,由市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通过表彰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市长特别奖报批程序。
(五)表彰。10月1日前,以市政府名义下发表彰决定,由市长为功勋企业家颁发证书、奖章和功勋卡。同时,在《沈阳日报》、政府门户网站上刊登表彰名单,在主流媒体上开辟专栏宣传报道,召开专题报告会和交流会宣传先进事迹。
六、职责分工
(一)相关待遇落实分工。
1.市委宣传部负责落实功勋企业家及其所在企业的宣传报道工作。
2.市地方志负责将功勋企业家评选表彰情况纳入《沈阳综合年鉴》和《沈阳大事记》。
3.市政府智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负责将功勋企业家纳入市政府智库。
4.市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功勋企业家培训、考察、健康疗养等工作;负责将功勋企业家纳入“盛京人才”战略,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应待遇。
5.市外经贸局负责组织功勋企业家参加市里招商引资活动。
6.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功勋企业家健康体检工作。
7.市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城管局、文广局、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及地区负责落实功勋企业家在教育、文化等方面的相关需求。
8.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相关资金,拨付市政府办公厅。
9.市政府办公厅(市“双进双解”办公室)负责日常沟通协调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及地区提供功勋企业家名单及调整情况;负责编撰功勋企业家业绩汇编。
(二)组织推荐评选分工。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及改革成效突出企业的具体评选办法,并组织推荐评选。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工业企业的具体评选办法,并组织推荐评选。
3.市科技局负责制定高新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具体评选办法,并组织推荐评选。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就业创业成效显著企业的具体评选办法,并组织推荐评选。
5.市建委负责制定房地产企业的具体评选办法,并组织推荐评选。
6.市农经委负责制定农业企业的具体评选办法,并组织推荐评选。
7.市服务业委负责制定服务业企业的具体评选办法,并组织推荐评选。
8.市外经贸局负责制定外资企业的具体评选办法,并组织推荐评选。
9.市金融办负责制定金融机构的具体评选办法,并组织推荐评选。
10.市国资委负责制定市直国有企业的具体评选办法,并组织推荐评选。
11.中省直企业工委负责制定驻沈中省直企业的具体评选办法,并组织推荐评选。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根据各行业评选办法,组织本地区的推荐评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功勋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潘利国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各位分管市领导、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人才办、中省直企业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委、环保局、城管局、农经委、服务业委、外经贸局、文广局、旅游局、卫生计生委、质监局、安监局、审计局、金融办、政府研究室、国资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政务服务办、地方志,市总工会、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市“双进双解”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协调工作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连茂君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肖枫同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徐凤翔同志兼任。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制定评选办法,突出实际业绩,好中选优,保证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确保所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各审核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避免“带病”推荐企业家本人及其所在企业,保证推荐质量;各落实待遇部门和地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工作方案,明确每项待遇落实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沟通联络工作。
(三)强化协调服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双进双解”办公室)要做好对功勋企业家的日常跟踪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其反映的实际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其提出的意见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功勋企业家应享受的待遇和政策,有效解决企业反映的各方面问题。
(四)建立退出机制。对功勋企业家实行动态管理,因违法违纪被查处的,以及所在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产品质量等事故的,一律取消功勋企业家称号,相关待遇随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