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区、县(市)人武部:
市政府、沈阳警备区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阳警备区政治部《沈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警备区
2015年4月28日
沈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沈阳警备区政治部
第一条为体现沈阳市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高度重视,推动驻沈部队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驻沈部队战斗力建设与沈阳市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辽宁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政府和社会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省和市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负有做好驻沈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第六条驻沈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宣讲,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主动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上报需要培训人员的基本情况,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沈阳警备区是驻沈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随军家属,经双向选择落实行政机关(参公单位)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做好随军家属公务员身份、任职、登记等情况审核。凡符合转任条件的,在接收单位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转任手续。
第八条随军前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随军家属,经双向选择落实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办理调转手续;未落实事业单位的,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各事业单位组织公开招聘时,在拟招聘岗位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
第九条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中直单位有规定的,按中直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驻沈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依据国家、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安置随军家属。由沈阳警备区会同驻沈各垂直管理单位,依据单位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共同制定安置计划(中直单位有规定的,按中直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并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符合第七、八、九条规定的随军家属,沈阳警备区要积极协调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妥善安置。每年一季度,沈阳警备区政治部汇总随军家属安置需求情况,与军人所在单位共同向地方用人单位推荐安置随军家属。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优先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确定接收单位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二条烈士遗属、配偶为团以上干部、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或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从事飞行或船艇等艰苦工作以及边海防部队家庭特殊困难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地方各级政府优先重点安置。
随军家属资格认定由沈阳警备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核落实。
第十三条鼓励随军家属参加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事业单位招聘,对符合录用(聘用)条件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妥善接收安置。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不低于2%的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第十五条对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随军家属,经本人申请、社区(街道)认定,地方各级政府可优先安置公益性岗位;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经本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给予兜底安置。
第十六条鼓励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帮助随军家属进入当地就业再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在资金、信贷、场所、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创业支持,提供创业平台。对持部队相应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七条驻地远离市区、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地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驻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帮助和支持,具体优待措施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将驻沈部队需要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纳入职业培训范畴,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要妥善安排。对参加职业培训、培训结束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且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九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适时举办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推介会,有计划地安排一些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随军家属就业。
第二十条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区、县(市)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驻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阳警备区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