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沈政发〔2015〕8号
2015年04月08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打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政府报告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9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政府报告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转作风抓落实促振兴报告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15〕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2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沈政发〔2013〕40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国家、省、市各项工作部署落地生根、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向上级报告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是确保政令畅通和政策落实的要求,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严格执行报告工作制度,是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效途径,是“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报告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包括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的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全省、全市性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议定或部署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办理落实情况,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各类文件、简报、资料及群众来信上批示的落实情况。

  (四)省、市领导讲话和考察调研时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报告程序和要求。

  (一)国务院文件出台后,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25日内,通过政务信息或督查专报等渠道,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传达学习、采取措施及各界反映等情况;80日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政策实施效果、典型做法、困难问题及工作建议。

  (二)省、市政府文件出台后,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25日内,通过政务信息或督查专报等渠道,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传达学习、采取措施及各界反映等情况;80日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以后每3个月,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政策落实情况。

  (三)对于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7日内反馈办理情况;25日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落实结果。特殊紧急事项,按规定时限报告办理情况。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或办结的,要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和进展情况,并每周续报办理情况,直至办结。

  (四)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请示市政府的事项,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后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承办部门一般应于10日内,研究提出意见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特殊紧急事项,按时限要求及时报告办理情况。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的,要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和进展情况,明确办理反馈时限,并在办理期限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五)对于省、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讲话和在考察调研时的重要指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2个月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六)对于省、市《政府工作报告》所明确的工作任务,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于每年6月20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各项工作任务中期进展情况;12月20日前全面系统地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七)对于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会后15日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和部署落实会议要求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安排;之后每月续报办理情况,直至办结。特殊紧急事项,按时限要求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八)对于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及全市性工作会议,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20日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或工作进展情况。之后每月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落实到位。

  (九)对于省市人大、政协对省市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50日内,将研究吸纳和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有特殊报告时限要求的,按相应要求办理。

  (十)对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代表、委员反馈办理情况,并于每年7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十二)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总体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书面做出报告。

  第五条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落实报告工作制度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报送市政府的工作报告须加盖单位公章。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要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反映工作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不隐瞒、对存在的矛盾不回避,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解决措施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报告内容要短、实、新,不要穿靴戴帽,不说官话套话;原则上,单项工作和进展情况报告不超过2000字,综合情况报告不超过3000字。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报告工作的基础上,对重要事项进行“再督查”。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督办向省政府报告的工作事项,按照省政府规定时限要求,及时报告动态落实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完善

  督查工作考评指标,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报告工作制度情况,纳入市政府目标绩效考评体系。

  第七条市政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认真落实报告工作制度,积极主动、措施有力、反馈及时、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落实报告工作制度不力,工作进展缓慢、敷衍塞责、反馈报告不及时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未限期改正的要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的要问责。

  第八条市政府办公厅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工作体系和操作流程,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确保规定全面落实。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