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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
沈政发〔2015〕12号
2015年04月22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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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中共沈阳市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4〕18号)要求,现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大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已进入关键期。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市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近年来,我市不断强化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定差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仍有待提高,部分区、县(市)政府法制机构还不健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要正确认识我市经济社会环境的新变化,准确把握改革进程的新常态,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1.推行政府责任清单制度。建立边界清晰的市政府部门职责清单,界定各部门职责边界,形成体系科学、内容完整的责任清单体系,明确法定职责。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相应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制度。(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2.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按照职权法定、应清必清的原则,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各区、县(市)政府结合实际,相应建立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3.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逐步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改革投资体制,创新管理方式,加强过程监管,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项目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评估评审事项。杜绝暗箱操作,缩短审批时间。(市政务服务办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4.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建立方便企业和市民办事、透明、高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工作模式,明确具体工作环节、承办机构、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推进市、区县(市)政府办事流程规范化。(市政务服务办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5.强化对下放行政职权的监管。坚持放管并重,加强对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中事后监管。在下放权力的同时,安排好权力对接和依法监督管理,并作好相应的制度安排。(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6.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公共监管等重点领域的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市政务服务办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7.加强政务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移动终端、政务微博和微信等载体发布权威信息,增进政府部门与广大群众的交流互动。(市政务服务办、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8.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市、区县(市)政府要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9.强化决策事项的论证和审查。进一步提高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降低决策的风险性。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充分听取群众特别是利害人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要充分听取专家和专业机构意见;对风险高的决策事项,要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再进行决策。重大决策事项在提请政府讨论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讨论决策。(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负责)

  10.完善重大决策实施后跟踪制度。市、区县(市)政府要跟踪重大决策进展情况,关注群众及利益相关方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系统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保障行政决策偏差得到及时纠正。(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负责)

  11.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对决策责任人、决策承办单位、参与决策的专家和机构等都要终身追责。(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12.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政府立法项目研究论证、开展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研究以及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遴选、推荐、聘用、管理、考核工作,推进区、县(市)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和重新聘任工作。(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三)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13.突出政府立法重点。围绕全市中心工作,规划政府立法重点,加强行政审批、科技创新、市场准入、企业维权等方面立法,推进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14.健全立法协商机制。强化立法调研、评估、咨询、论证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提高立法的民主化水平。(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15.完善立法公众参与制度。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渠道,让公众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拓宽专家学者参与立法的途径,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16.完善立法争议协调机制。政府法制部门对立法中涉及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种重大争议要进行统筹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17.加强对政府规章的清理修订。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时修改、废止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与实际不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制统一与政令畅通。(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18.健全法制机构立法机制。重要的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自主或主导起草,防止立法工作“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严格把握立法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9.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创新执法体制,整合职责任务相近的执法队伍,减少执法机构。充分考虑部分行业执法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相关重点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市编委办、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20.健全行政执法管理机制。加强统一领导和工作协调,建立市、区县(市)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执法力量统一调度,健全市、区县(市)联动综合执法工作机制,执法力量进一步向区、县(市)下沉。(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21.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加强协调与配合,实现执法工作的无缝衔接和有效合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22.完善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执法与司法协调会商制度,保障及时准确处理案件。探索建立刑事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互派联络员制度,及时发现犯罪线索,指导行政执法办案。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促进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市公安局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五)完善监督审计机制,依法强化权力监督。

  23.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在关键部门和重点岗位推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度分解与制衡,弥补“权出一门”的体制缺陷,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负责)

  24.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公正及时受理和审理复议案件。创新并完善案件审理机制,改进案件审理方式,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审理权,推进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25.依法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严格实行重点岗位处长及以下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对在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工作达到规定期限的干部要调换职位、岗位任职,降低因长期任职于同一部门、岗位而受人情、关系影响的可能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26.强化审计监督。积极推进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等情况审计。加大审计整改力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整改。依法依规推行预算执行等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公告制度。(市审计局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六)加强法制队伍建设,提高依法服务能力。

  27.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健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完善机构设置和强化人员配备。推进法制队伍专业化,对全市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市政府法制办、区县(市)政府负责)

  28.推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减少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解决临时工、合同工参与执法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29.强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完善法律服务职业准入制度,把好律师行业入口关,畅通公证员招录渠道,健全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制度,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市司法局、区县(市)政府负责)

  30.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依法行政专题培训,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才选拔到重要工作岗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

  31.完善组织机构。在我市现有依法行政工作组织框架内,增加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相关内容,同步推进依法行政与改革创新、稳定增长、改善民生等重点工作任务。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工作模式,结合实际相应调整组织机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负责)

  32.健全工作机制。市、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半年要听取一次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汇报,分管领导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议,及时解决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县(市)政府负责)

  33.强化考核评价。按照国家和省依法行政考核要求,在我市现有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体系框架内,增加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相关内容,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市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并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考核挂钩,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统筹规划部署,开展法治宣传。

  34.制定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市、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指标进行分解、细化和考核。(市政府法制办、区县(市)政府负责)35.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实施普法活动,营造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手段,切实增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群众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营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良好氛围,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区县(市)政府配合)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