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文件
关于做好200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沈政发[2005]1号
2006年10月25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打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沈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4〕45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2005年我市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提前退役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写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各区、县(市)要摸清本地区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单位的状况,科学合理地拟定本地区安置计划,继续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2005年度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要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士兵,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凡我市区域内的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各级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新建、重组单位和社会公益岗位、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在2005年2月底前向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实行一定比例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偿转移金标准仍为每人4万元。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必须在批准后1个月内交纳完毕,逾期不交,仍按原计划安置。对有特殊用人需求的单位,可采取"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尽量予以满足。对经反复工作,仍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各接收单位要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排。对因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士官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官同等对待。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帮助退役士兵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服从各级政府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的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自谋职业比例,不断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实际数量,将所需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叫一次叫补助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家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绩切实保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培训,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要充分利用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劳动就业网,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要积极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中的两用人才。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对于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妥善安置退役士兵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级安置部门工作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增强服务意识,公开、公正地做好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特别要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和稳定工作。要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士兵保持和发川军问叫适应由势时要求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要加强依法安置力度,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安置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单位;对拒不接受、推诿拖延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以及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