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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妇女和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沈政发[2001]10号
2006年10月2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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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沈阳市妇女发展规划(200l_2010年)》和《沈阳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沈阳市妇女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前    言

  1996年,我市颁布了《沈阳市妇女事业“九五”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5年来,在各级政府的积极努力和社会各界的通力支持下,《计划》的各项目标基本实现,为新世纪沈阳妇女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计划》的实施改善了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妇女在经济、政治、教育、健康等各个领域取得了全面进步。

  今后10年,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新世纪初我市妇女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时期。为更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妇女整体素质,加速男女平等的进程,发挥全市妇女在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和《辽宁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总体要求,从妇女发展的实际出发,兼顾妇女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长远目标,我市制定了《沈阳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了2001-20lO年妇女发展的总目标和主要目标,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与政治参与、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保障、妇女与社会环境等6个优先发展的领域。
   
  《规划》旨在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动员全社会力量,为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同时,鼓励妇女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争取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总  目  标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及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得到进一步实现。保障妇女获得平等良好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提高妇女普遍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生态环境与社会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促进妇女事业的持续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基本实现男女平等就业。消除就业歧视,确保男女平等就业。拓宽就业领域,改善就业结构,增加就业机会,使女性从业人员的比例占总从业人数的45%以上,在再就业岗位中安置女性占60%以上。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的比例:中、高级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逐年提高。残疾妇女就业、从业率达65%以上。
   
  2.实现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性工资相同。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2005年达到80%,2010年达到90%以上。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5.减少妇女贫困数量。为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制定减少妇女贫困的政策和措施,提高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把性别观点纳入扶贫计划,减少贫困妇女数量,到20lO年妇女贫困发生率控制在2%以下。
   
  (二)策略和措施。
   
  1.将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在经济分析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应纳入性别平等观念。
   
  2.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就业的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贯彻《劳动法》和《沈阳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健全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工作环境和辅助设施。
   
  3.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经济收入。主要包括获得资本、技术、信贷、土地、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男女工资相同。
   
  4.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提高城镇女性就业比例,帮助下岗女职工实现再就业。在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针对妇女特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根据社会对妇女就业的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的特点,利用现有培训资源大力开展面向妇女从业人员的转业、转岗培训,开展各种实用性技能培训,提高妇女从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妇女通过多种形式再就业。   
   
  5.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健全和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不断改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6.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中,使妇女充分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沈阳市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7.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沈阳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8.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贫力度,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优先安排。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
   
  9.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的作用,加强残疾妇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二、妇女与政治参与

  (一)主要目标。

  1.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在“九五”时期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到2005年市和区、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到2010年还要逐步增加,正职或重要岗位女干部数量要有较大增加;到2005年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到2010年还要有所增加;市委、市政府职能部门要有60%以上区、县(市)、街乡镇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有55%以上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
   
  2.市和区、县(市)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比例到2010年要达到30%以上。各级女常委的数量要逐步增加。提高女干部进入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艺术、法律等领域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比例。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
   
  (二)策略与措施。
   
  1.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将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和管理纳入政治体制改革议程,扩大妇女有序的政治参与,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推进妇女的民主参与进程。
   
  2.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促进妇女进入决策和管理机构。在选拔任用干部和录用公务员时,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女性不受歧视。在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中,应拿出部分职位定向选拔女干部。
   
  3.抓住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的有利时机,加大选拔女干部的力度。到2002年初,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要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区、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到2003年底,市委、市政府职能部门有60%、区、县(市)党政工作部门有55%的领导班子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中要有女干部;逐步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比例,其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要首先配备相当数量的女干部。
   
  4.制定和落实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建立女性人才开发信息网络,对年轻优秀的女干部要优先选拔。到2005年市和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应不少于10%、15%,到2010年要进一步提高。
   
  5.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开展各级各类培训和教育,加强对女干部多层次、多方位的轮岗锻炼,培训复合型高层次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
   
  6.要注意发挥妇女在民主参与决策中的作用。在制定有关妇女生存、发展的方针政策,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7.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注意培养和发现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国有企业要积极探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管理层发挥妇女民主参与的新形式,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提高企业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注意发现和培养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

  8.扩大基层民主,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妇代会主任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社区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9.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三、妇女与教育、科技
   
  (一)主要目标。
   
  1.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小学适龄女童入学率达到100%,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基本杜绝女童失学。初中阶段女生入学率达到99%以上,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2.高中阶段女性毛入学率达到90%,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20%以上。
      
  3.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提高妇女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率和科学技术的应用能力。鼓励、支持各行各业妇女积极参与科技攻关、科技开发和推广工作。
   
  (二)策略与措施。
   
  1.全市人才发展战略中要体现性别平等观点,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平等教育的相关地方法规和政策,宣传性别平等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男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2.进一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农村、少数民族、残疾人、流动人口中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帮助失、辍学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教育。
   
  3.提高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水平,注重培养妇女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通过正规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职业教育以及各种培训,使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人员能够普遍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扩大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女性的入学比例;全面落实各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帮助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
   
  4.把妇女的素质教育贯穿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以及培训的各个方面,培养女学生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中等以上学校要普遍开设性健康教育。

  5.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分布结构,培养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领域女性专业人才。在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过程中,保障妇女与男子共享信息和优质教育资源。
   
  6.积极利用网络和现代化教育资源,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和机会。
   
  7.重视贫困地区女童义务教育问题,继续实施“希望工程”、“春营计划”,深化“代理妈妈”活动,帮助失、辍学儿童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8.继续发展特殊教育,提高残疾妇女的受教育水平。
   
  四、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科病普查率和普查质量,全市妇科病普查率2005年要达到60%,到2010年要达到80%。提高妇女卫生保健水平,满足妇女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
   
  2.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到2005年全市孕产妇死亡率降至26/10万,2010年要降至24/10万。全市孕产妇系统管理率2005年要达到90%,2010年要达到95%。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到2005年要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全市农村住院分娩率2005年要达80%,2010年要达到85%。农村非住院分娩新法接生率到2005年达到100%。全市农村实行妇幼保健保偿制,农村孕产妇保健保偿入保率到2005年要达到90%、2010年要达到95%。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降低人口增长率。生殖保健知识的普及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到2005年要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4,到2010年再下降1/4。婚前医学检查率到2005年城市达到99%,农村达到87%,2010年城市要达到99.5%,农村要达到89%。到2005年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覆盖面以乡为单位达到100%。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到2010年控制在3,万以下。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2005年达到95%,2010年达到100%。
   
  4.提高妇女特殊人群的保健服务水平。防止和减少农村妇女的妇科病、碘缺乏病。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享有与户籍育龄妇女同等的生殖保健、计划生育和卫生保健服务。为残疾妇女提供特殊的卫生保健和康复服务。为更年期及老年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
   
  5.减缓性病增长速度,控制艾滋病毒感染率。
   
  6.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和农村改水覆盖率。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2005年达到65%,2010年达到80%。到2010年农村改水覆盖率达到100%,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发达地区达到90%,欠发达地区达到60%。
   
  (二)策略和措施。
   
  1.各级政府要把妇女卫生保健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日程,切实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卫生服务。
   
  2.在进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要确保对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公共卫生职能服务经费的投入,并设立妇幼保健专项基金。
   
  3.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严格母婴保健技术准入、审批制度,建立完善执法监督体系,依法保护妇女健康水平。
   
  4.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三级网络建设,合理解决农村乡级预防保健人员待遇,保证年人均经费达到4000—5000元。到2005年除康平和法库县外均达到妇幼卫生工作甲类标准,其他农村区、县(市)的妇幼保健站达一级甲等标准。
   
  5.加强与女性相关的致命疾病治疗手段的医学研究,提高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
   
  6.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重点加强基层卫生保健人员和计划生育服务人员的培训。强化基本知识、技术训练,提高卫生保健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
   
  7.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设立贫困家庭疾病救助基金,提高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8.加强孕产期保健,大力提倡住院分娩;着力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进一步完善逐级转诊制度,积极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转诊和急救工作,城市要注意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剖宫产率。
   
  9.强化妇幼保健机构妇科疾病的普查诊治职责,健全农村妇科疾病诊治制度,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地方病。
   
  10.要研究制定并落实好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政策和措施。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贫困家庭采取积极、有效的扶贫措施。
   
  11.开展性健康、性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普及性科学知识,预防性病和艾滋病:加强对性病和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强化对采血、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利用宣传教育网络,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强化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艾滋病知识的知晓率。
   
  12.加大改水、改厕工作力度。把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建房规划工作,积极推进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为妇女健康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五、妇女与法律保障
   
  (一)主要目标。
   
  1.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法规。制定《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社会保险规定》;贯彻执行我市颁行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
   
  2.依法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和社会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保障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权和股份分红。保障年老、患病、残疾和没有生活来源的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依法享有的被扶(赡养权)。保障离婚妇女的特殊利益。
   
  3.严厉打击侵害妇女的各类犯罪,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提高侵害妇女各类刑事案件尤其是强奸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及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案件的受案率和结案率。依法取缔色情服务,遏制卖淫嫖娼活动。依法加强对受害妇女隐私权的保护。
   
  4.建立健全司法与社会救助网络。巩固和完善市及区、县(市)“三八合议庭”。到2005年,95%以上的区、县(市)设立妇女法律援助联络部,95%的社区设立“妇女维权站”。到2010年,100%的区、县(市)设立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对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妇女实施司法援助。
   
  5.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特别要把新《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提到重要日程;要把宣传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纳入地方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率达90%以上。
   
   (二)策略与措施。
   
  1.根据妇女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修改完善和制定地方保护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措施,把依法保护妇女权益纳入依法治市规划之中。建立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领导机制和机构,协调处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大问题。
   
  2.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妇女自我保护能力。
   
  3.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猥亵妇女、拐卖妇女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各种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行为,逐步建立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专门执法机构,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刑事案件,提高结案率。
   
  4.进一步完善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建立有效预防、及时打击卖淫嫖娼的工作机制。
   
  5.坚决惩治贩卖毒品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妇女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和帮助妇女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特殊危害,积极创建“无毒社区”。
   
  6.逐步建立反家庭暴力行为的工作机制,向受害妇女提供医疗咨询、心理咨询、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发挥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作用,增强全社会和妇女反家庭暴力的意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7.建立健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网络,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受害妇女的投诉。完善特邀陪审员制度和信访接待机构,保证受害妇女的申诉渠道畅通。
   
  8.建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确保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有效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9.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性别意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10.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救助,加强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经费投入;通过各种渠道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及医疗、心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帮助。

  六、妇女与社会环境

  (一)主要目标。

  1.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制定法规、政策、规划及执行项目中体现性别意识,体现男女平等受益,共享社会成果。
   
  2.为妇女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宣传性别平等意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提高女性形象对媒介资源的占有率。
   
  3.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新型家庭。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4.加强妇女教育培训和文化娱乐等多功能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到2010年,要扩大发展和完善市级妇女活动阵地建设,80%以上的区、县(市)要有1处妇女活动场所。
   
  5.增强妇女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环保活动和分享环保资源的程度。
   
  (二)策略措施。

  1.制定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规划,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尤其是决策者的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各种偏见和歧视,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传媒文化艺术工作。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等精神作品要扩大对妇女的正面宣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重对妇女发展的理论研究,推广科研成果和适宜技术。

  四、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同时要为实施《规划》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要根据《规划》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适当安排专项拨款;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要重点扶助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发展。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妇女发展状况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政策、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市、区、县(市)妇女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市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市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每2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5年的中期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
   
  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

沈阳市儿童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前    言

  2001—2010年是我市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时期,也是儿童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力资源已经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而民族素质的提高,必须从儿童抓起,给予儿童特殊的保护、照顾和正确的教育,为儿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培养、造就适应新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1993年,我市颁布了《九十年代沈阳市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简称《纲要》)。这是我市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政府行动计划。几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积极实施《纲要》,使我市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了很大进步,基本实现了《纲要》规定的主要目标,我市儿童事业的发展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时期。

  但是作为经济结构调整任务艰巨的重工业城市,我市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如城乡之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水平仍存在差异;贫困尚未消除,流动人口数量增加,这些人群中儿童的保健、教育、保护问题亟待解决;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改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仍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为适应新世纪人才的需要,按照《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和《辽宁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要求,根据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市制定了《沈阳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等4个领域,提出了新世纪前10年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规划》将作为全市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做好儿童工作的政府行动纲领,进一步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总  目  标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完善、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优化儿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处于困境的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婴儿死亡率到2005年和2010年分别低于12‰和10‰;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005年和2010年分别低于15‰和12‰。
   
  2.出生缺陷发生率到2005年要降至72/万;到2010年要降至70/万。
   
  3.在2000年基础上,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到2005年下降20%,到2010年再下降20%。
   
  4.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
   
  5.婚前医学检查率,到2005年城市达到99%,农村达到87%;2010年城市达到99.5%,农村达到89%。
   
  6.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率农村以县级助产机构为单位,到2005年要达到60%;2010年要达到80%。城市以助产机构为单位到2005年要达到80%;到2010年要达到100%。
   
  7.孕产妇死亡率到2005年和2010年分别控制在26/10万和24/10万。
   
  8.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率到2005年分别达到90%,到2010年分别达到95%。
   
  9.农村住院分娩率2005年和2010分别达到80%和85%,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和95%以上,农村新法接生率达到100%。
   
  10.消除新生儿破伤风。
   
  11.降低5岁以下儿童肺炎、新生儿窒息、低出生体重、意外伤害和腹泻等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12.巩固爱婴医院成果,婴儿母乳喂养率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90%和92%。
   
  13.到2005年,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1/4,到2010年再下降1/4。
  
  14.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
   
  15.农村孕妇和儿童保健保偿入保率到2005年要分别达到90%;到2010年要分别达到95%。
   
  16.消除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
   
  17.儿童计划免疫四苗接种率,以乡为单位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到92%和95%以上;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率2005年城镇和农村分别达到96%和85%,2010年分别达到98%和90%;逐步开展甲肝、风疹、腮腺炎等国家推广的疫苗的接种工作。
   
  18.全市合格碘盐食用率2010年达到100%。
   
  19.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20.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21.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22.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2010年达到 95%以上,中小学生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90%。推广学龄前儿童健身操。
   
  23.逐步提高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保健覆盖率。
   
  (二)策略与措施。
   
  1.强化政府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在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中,要注意加强预防机构及其业务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加强管理,确保儿童享有较高标准的健康服务。
   
  2.增加政府经费投入,确保对妇幼卫生、疾病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工作的落实,防保机构实行全额补助;要设立《母婴保健法》执法和降低孕产妇死亡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专项经费;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倡和鼓励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款建立基金,支持妇女儿童预防保健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国际方面合作和支援。
   
  3.重视卫生法制建设,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卫生事业特点的卫生法律体系,加大《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的执法力度。各级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主体的作用,加强监督执法力度,规范依法服务行为。
   
  4.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到2005年,9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儿童提供系统卫生保健服务。到2010年,有9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儿童提供系统卫生保健服务。
   
  5.加强农村三级网的建设。搞好县区级预防保健机构的建设和中心、边远卫生院产科建设,提高医疗急救预防保健综合服务的能力,创造住院分娩条件,村要配备一名女乡医,合理解决报酬,巩固提高农村基层卫生队伍,到2010年,乡村医生达到中专水平。
   
  6.加强对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在城乡特别是在农村继续实施母亲安全项目,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7.重视儿童牙病、近视、耳聋等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充分利用医学院校的资源优势,加强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重点学科及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和筛查质量。
   
  8.加强对计划免疫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疫苗供应、计划免疫冷链装备补充及维修和正常运转,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种类。
   
  9.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支持母乳喂养。对中小学生提倡饮用牛奶,分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
   
  10.广泛开展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宣传安全分娩、婴幼儿科学喂养、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危害的教育。
   
  11.设立贫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逐步实行保健管理。
   
  12.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13.重视儿童体育、健康教育和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有条件的社区、乡镇为儿童提供健身活动的设施。
   
  14.加强对基层预防保健人员培训,实行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措施。

  二、儿童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到2005年,3-6岁儿童入园(班)率达到70%,学前教育普及区、县(市)达到40%;到2010年分别达到80%和60%,基本满足儿童入园(班)需要。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儿童学前1年受教育率达到90%左右。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2.适龄儿童入学率。到2010年小学入学率,城市和农村均要达到100%;初中入学率,城市和农村分别达到100%和97%。小学巩固率,城市和农村达到100%;初中巩固率,城市达到98%,农村达到97%。
   
  3.到2005年适龄人口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85%以上。
   
  4.2005年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创建率达到65%,2010年全部达到标准。
   
  5.到2010年,中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
  
   6.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家长学校的数量,提高办学质量。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
   
  7.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率保持在100%。
   
  8.残疾儿童入学率城市和农村分别达到或接近健全儿童水平。
   
  (二)策略与措施。
   
  1.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实现适度超前发展。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的办学体制,加快教育现代化的进程。
   
  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科学精神。
   
  3.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性。进一步巩固“普九”成果,调整中小学布局,改善城区薄弱学校,积极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教育。到2005年,全市要建成全国一流水平的小学5所、初中5所。各区、县(市)要在2003年以前建成2所以上现代化示范学校。
   
  4.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投入,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目标,确保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确保义务教育的巩固和提高。
   
  5.深化改革,加速非义务教育发展。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制定优惠政策,园、所实行价格放开、优质优价;坚持依靠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学前教育,不断深化办园体制改革,探索发展社区教育新途径,努力提高办园质量和效益。逐步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
   
  6.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到2010年,小学教师专科以上学历要达到90%;初中教师本科以上学历要达到70%。
   
  7.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代理妈妈”等助学活动,保障贫困地区及城市贫困儿童的就学权利。
   
  8.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制度;根据国家推进城市化的要求,制定好教育规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
   
  9.重视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在依托学校、幼儿园、企业办家长学校的同时,依托社区开办各类家长学校,每个区、县(市)至少有一所示范家长学校,
   
  10.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健全区、县(市)级以上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队伍建设,提高督导水平。坚持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实施年检制度。建立素质教育评估制度,加强素质教育督导评估,保障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11.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教育方法要适合学生心理特点。
   
  12.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
   
  13.加强科普知识教育。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儿童的科普知识教育,建立多种形式的校外科普教育基地,将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培养和树立儿童爱科学、学科学和为科学做贡献的精神和意识。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一)主要目标。
   
  1.建立儿童法律援助分支机构,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
   
  2.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保护儿童人身安全。
   
  3.提高流浪儿童的接受救助教育率和回归安置率。
   
  4.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接受保健服务和受教育率。
   
  5.提高女童接受保健服务和受教育率。
   
  6.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和受教育率。
   
  7.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
   
  8.杜绝使用童工。
   
  9.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减少重新犯罪率。
   
  10.中小学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二)策略与措施。
   
  1.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宣传、执行《儿童权利公约》、《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收养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法规,制定《沈阳市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和网络,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协调未成年人保护事宜。
   
  2.依法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严禁利用儿童从事生产和贩运毒品活动。
   
  3.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利的责任意识。加强对儿童及监护人法律知识教育,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法律和安全教育,保护儿童免遭家庭暴力、虐待以及各种形式的身心伤害,保障其人格与尊严得到尊重和维护。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依法给予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在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
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5.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有关儿童法律、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
   
  6.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7.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和法规,确保流动人口中儿童享受与当地儿童同等的计划免疫、医疗保健服务和义务教育。
   
  8.关注单亲家庭儿童的健康成长,增强单亲家庭父母的法律意识和抚养子女的责任感,并帮助其掌握适宜的教育技能。
   
  9.建立健全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加强市和区、县(市)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利用率和教育效果。
   
  10.在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的同时,发展社区康复、卫生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使残疾儿童在社区和家庭得到康复训练。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
   
  四、儿童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农村改水覆盖率到2010年达到100%;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到2005年发达地区达到70%,欠发达地区达到40%;到2010年发达地区达到90%,欠发达地区达到60%。
   
  2.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2005年达到65%,2010年达到80%。
   
  3.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到2005年达到75%,到2010年达到85%。
   
  4.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5.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到2005年达到60%,到2010年达到80%。

  6.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10年达到40%,绿地率达到35%;200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由2000年的13.3%提高到20%。
   
  7.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歧视和伤害。
   
  8.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9.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10.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11.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12.发展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各区、县(市)至少有一所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13.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加大儿童福利设施建设的投入,50%的区、县(市)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二)策略与措施。
   
  1.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2.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3.关注所有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保证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4.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完善儿童的社会保障制度。
   
  5.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大力植树种草,积极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水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
   
  6.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7.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游戏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8.鼓励创作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优秀图书、影视、歌曲等作品,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
   
  9.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电子媒体,应当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对侵害儿童权利的现象进行监督。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
   
  10.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治动,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继续整顿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青少年文明社区”等活动。
   
  11.发展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加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巩固并发展农村儿童文化园建设,组织实施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对城乡各类儿童活动场所加强管理。要增加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政府投入。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免费开放。
   
  12.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
   
  13.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儿童流浪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14.加强正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发展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

  组织与实施

  一、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检查督导和监测评估。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并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保证如期达标,同时接受人大、政协检查监督。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注重对儿童发展的理论研究,推广科研成果和适宜技术。

  四、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规划》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同时要为实施《规划》提供必要的入力、物力保障;要根据《规划》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适当安排专项拨款,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要重点扶助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儿童发展。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政策、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市、县两级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分性别的统计指标要纳入市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市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每2-3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5年的中期监测评估和lO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
   
  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