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市现代职业教育,打造国家级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立国家装备制造业职业教育沈阳试验区的复函》(教职成函〔20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大统筹力度,全面提高办学效益
1.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全市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将职业教育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之中,统筹资源配置、条件保障和政策措施。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职业教育工作,市政府将职业教育发展工作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加大督查考核力度。
3.统筹使用全市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全市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加快推进职教资源调整和骨干专业建设进程,支持职业教育市场化办学改革,全面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
4.加强政府统筹力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分类评估,以奖代补,引导全市职业院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对办学效益低、实训条件差、学生数量少的职业院校,用3年时间完成资源整合。
5.按照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的要求,重点建设与全市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及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对应的机械制造技术、机电技术应用、汽车制造与装配、化工机械与设备、计算机应用、物流服务与管理、旅游服务与管理等20个骨干专业,在5年内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全市职业院校重复设置、低水平、低效益的专业,3年内完成撤并调整任务。
6.统筹管理全市中高职教育,依托市高职和本科院校,在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相对应的骨干专业举办“3+2”、“3+3”中高职,“3+4”中职本科衔接班,为全市产业发展培养高技能型人才。
二、推进市场化办学,促进校企深度融合
7.核算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成本,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成本分担和奖励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兴办职业教育,形成政府主导,行业、企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
8.支持以学生实训为主要目的,建立现代职业院校资产管理和经营机制,进一步开发和利用学校现有资源,通过独资或股份制合作等方式,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开展工厂化办学、生产经营或培训活动。
9.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引企入校或引校入企,校企联合培养技能型人才,开展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对成效显著的联合办学项目给予奖补。
10.支持职业院校与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合作,通过校企联合招生招工、共同教学实训、推荐接收就业,共建“订单”人才培养机制。对为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培养和输送合格人才成绩突出的院校给予奖补。
11.从2014年起,财政性职业教育经费要向校企合作领域倾斜,加大对院校聘用兼职教师、共建实训基地、教师进企业实践培训、联合招生招工、课程教学标准研发和产学研合作等项目的支持力度。
12.院校收费以及以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开发利用院校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经营收益,主要用于改善职业院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能力。
三、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激发学校办学活力
13.研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按隶属关系足额及时拨付,保证职业院校办学所需公用经费,稳步推动职业学校办学模式改革。
14.制定职业院校校长任职资格制度,完善职业院校校长公开选拔任用机制,在国家改革示范校探索建立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结合考核情况确定收入水平,将主要领导收入与院校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与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15.围绕我市职业院校骨干专业,5年内为公办职业院校引进200名具有丰富企业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逐步优化职业院校师资队伍结构。
16.进一步探索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双师型”教师使用办法,逐步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干部教师聘用标准。
17.选取2-3所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在保证校产保值增值、公共财政保障人员工资待遇的情况下,试行财政经费包干机制,推进分配制度改革,激发办学活力,启动市场化办学改革试点。
四、加强督导评估,全面提高育人质量
18.依据全市产业规划和企业发展需求,完善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时提供企业人才需求信息,指导职业院校进行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19.健全全市职业院校专业建设、课程教学、招生就业等工作的研究、指导和服务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市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水平。
20.从2014年起,每年4-5月,在全市举办1次企业技工、职业院校师生共同参与的技能大赛,提高职业院校师生技能水平。
21.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年度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督导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依据结果对学校给予奖补。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