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沈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1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建立分工配合、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依法依规推进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及规范管理工作,促进我市交易场所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风险处置及日常监管工作。
(二)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促进各类交易场所在规范、有序运作的前提下健康发展。
(三)清理整顿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建立各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体系,构建长效工作机制。
(四)稳妥推进的原则。妥善处理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三、清理整顿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整顿范围。
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凡在我市注册登记或虽未注册登记但实际从事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及其他标准化合约类交易(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的各类交易场所,均在此次清理整顿范围之内。
(二)主要内容。
1.未经依法批准从事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的;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的;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于5个交易日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的。
2.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从事标准化合约交易的。
3.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
4.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
四、职责分工
沈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按照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统筹组织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研究处理清理整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督促、检查各区、县(市)、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政府金融办按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负责与省领导小组的联络沟通;承担向省领导小组上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二)市服务业委牵头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及日常监管。
(三)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对知识产权及专利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及日常监管。
(四)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对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清理整顿及日常监管;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五)市工商局负责对列入清理整顿名单的交易场所暂停办理年检,清理整顿结束后对验收合格的交易场所进行年检;对未按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年检,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为有关部门提供所需的交易场所信息,配合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的调查统计工作。
(六)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环保局、房产局牵头负责本行业范围内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及日常监管。
(七)辽宁银监局负责督促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责令做好善后工作。
(八)市委宣传部按照中宣部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号)的有关要求,牵头负责对文化产权交易和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及日常监管。
(九)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按照市领导小组的部署,承担具体的清理整顿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工作机制,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指定具体工作部门,协助省、市相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行动,认真做好信访、维稳以及对相关人员的布控等工作。
(十)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行业或领域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监督管理各自行业或领域的交易场所,协助其他部门研究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五、方法步骤
(一)确定名单。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调查摸底,确定纳入清理整顿的交易场所名单,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上报省领导小组。同时,工商部门对拟列入清理整顿名单的交易场所暂停办理年检,清理整顿合格后方可予以年检。
(二)明确职责。参照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分工,市领导小组确认拟列入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牵头部门负责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总体工作,协助部门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业务规范和指导工作。
(三)自检自查。召开由市领导小组成员和拟清理整顿交易场所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进行清理整顿工作部署。由清理整顿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组织、指导列入清理整顿名单的交易场所开展自检自查工作,主要是对企业名称、业务范围、管理制度、交易品种、交易模式、客户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
(四)综合检查与核查。市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对列入清理整顿名单的交易场所自查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和核查。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交易活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对自查中故意隐瞒、逃避清理整顿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将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整改与确认。对检查中发现需要整改的交易场所,要限期整改。完成清理整顿的交易场所,由牵头部门报市领导小组,经市领导小组确认后,征求省直业务指导部门意见。经省直业务指导部门确认合格后,报省领导小组备案。取得省领导小组备案回执后,市领导小组通知工商部门予以办理工商手续。完成时间为7月30日。
整改期间,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扩大业务范围、新增交易品种和投资者;需暂停营业的,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安全防控;对应撤销的交易场所,其所在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做好善后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撤销的交易场所,要依法予以查处。
对拟保留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须由牵头部门向市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市领导小组确认后,征求省直业务指导主管部门意见。待省直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报请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审批。清理整顿期间,不得批准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六、风险处置
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针对交易场所的实际情况,逐一排查群体性风险隐患,制定有针对性的维稳工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不稳定因素。发现重大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隐患时,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将上报省领导小组。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和投资者动态,提前化解矛盾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日常监管
在本次清理整顿的基础上,依据省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建立相应的日常监管体系。此次清理整顿的牵头负责部门就是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各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统计监测、违规处理等工作。各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交易场所有违反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规范,同时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将上报省领导小组。
对于拟新设立的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须先办理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再经市政府审核并征求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向省政府报送请示,经省政府报请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后,决定是否批准。对于拟新设立的文化产权交易所,在上报省政府之前,须按照中宣发〔2011〕49号文件要求,完成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其他有行业管理办法的交易所审批,也须先履行行业审批,再报请省政府和国家部际联席会议。未按规定批准设立的交易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解释工作,做好正面引导,确保社会稳定。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是一次综合行动,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清理整顿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并妥善处理,确保清理整顿效果。
(三)加强规范,促进发展。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同时,有关部门要研究规范手段和日常监管措施,确保各类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沈阳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名单及责任分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