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文件
【废止】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6〕40号
2016年08月25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打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全市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在新形势下存史、育人、资政功能,按照国务院《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16〕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服务于沈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市建设,明确地方志事业在发展改革大局中的目标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锐意进取,依法全面推进我市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历史借鉴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方向,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文化产品;

  ——推动依法治志,使地方志事业始终沿着法治化轨道前行;

  ——确保全面发展,实现全市地方志事业均衡协调持续推进;

  ——注重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推进观念、理论、制度、管理和方法创新;

  ——严把质量关口,形成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地方志成果;

  ——坚持修志为用,全面提升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阶段目标。全面完成市及区、县(市)第二轮志书编修规划任务,实现市及区、县(市)综合年鉴全覆盖,着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第三轮修志工作准备,基本形成志鉴编修体系、质量保障体系、资源开发利用体系、理论研究体系、工作保障体系,努力开创全市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完善体制机制

  (四)完善工作体制。高度重视修史修志,坚持和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地方志工作体制。各地区要注重结合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全面提高地方志工作水平,确保地方志事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五)完善工作机制。市及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任务、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确保“认识、领导、机构、编制、经费、设施、规划、工作”到位,推动地方志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六)完善工作机构。市及区、县(市)政府要按照能够有效履行职能、顺利开展工作的要求,合理确定本地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各区、县(市)政府要充分发挥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直属于政府的地方志工作机构,配齐配强领导班子。

  三、推进编修主业

  (七)完成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到2020年,市及区、县(市)政府要全面完成本地区第二轮地方志书规划任务,确保实现全部出版。系统总结第一轮、第二轮修志工作经验教训,认真研究第三轮修志的组织管理、运作模式、续修方式等,为启动第三轮修志做好资料收(征)集、队伍培训及理论准备等工作。

  (八)加强地方综合年鉴工作。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要继续扎实做好年度《沈阳综合年鉴》编纂出版工作。总结推广我市部分区、县(市)开展地方综合年鉴编纂试点的经验做法,使各区、县(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切实承担起地方综合年鉴组织编纂职能。到2018年实现区、县(市)综合年鉴全覆盖,并确保一年一鉴、公开出版。

  (九)推进专业志鉴、乡镇村志和地方史编纂工作。市及区、县(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已开展和准备开展志鉴编纂工作的行业、部门、单位等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指导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好志书编纂工作。注重修志工作与现实的紧密结合,积极组织编写各类地情类书籍。研究探索编写地方史工作。

  (十)深入开展旧志整理工作。编制全市旧志整理规划,分类整理旧志资料。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旧志点校、提要、考录、辑佚等工作。

  四、夯实业务基础

  (十一)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优化地方志工作软硬件条件。着力探索新途径,努力建设集方志编修、收藏、研究、展示、开发、服务于一体,突出地情展示作用的方志馆。积极整合利用各种有效资源,以地方志网站系统为依托,开展数字方志馆建设,逐步建立地方志资料数据库。

  (十二)开展地方志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地方志事业信息化发展的具体措施。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加快地方志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强地方文献收(征)集、保护和开发利用,强化信息资源共享,推动信息标准化工作。

  (十三)加强地方志理论研究。认真研究地方志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强化修志理论的学习提高,积极开展新的探索和理论研究。充分发挥方志期刊和地方志学会的作用,活跃学术研讨,推动理论建设。加强与相关学科交流合作,开展地方志编纂、地方志事业发展等重要理论问题研究。

  五、构建工作体系

  (十四)完善质量管控体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修订实施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等规定,完善地方志书质量评议、审查验收制度,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将质量意识和精品意识贯穿于地方志编纂出版工作的全过程,坚持以存真求实的精神、科学认真的态度、精益求精的学风,切实把好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出版关,编纂出版更多精品佳志。鼓励和支持申报国家和省、市设立的志书、年鉴及学术成果评比项目。

  (十五)建立地情资料保障体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志资料收(征)集、保存、管理制度,推行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加大依法收(征)集地方志资料力度。运用社会调查、口述史等方法,大力拓展资料收(征)集范围和渠道,建立能够全方位适应地方志编纂、地方志事业发展和方志文化建设需要的地方志资料保障相关制度。

  (十六)形成责任落实推进体系。市及区、县(市)政府要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督查通报制,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责任落实。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健全和完善修志编鉴业务制度和主编责任制,确保在篇目设计、资料收集、总纂统稿、文稿评议、审查验收、出版发行、报送备案等环节均有章可循、有序推进,保障志鉴质量。

  (十七)健全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地方志资源深加工,充分挖掘地方志文化现实价值、历史价值,全面提升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扩大用志领域,拓宽服务渠道,增强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手段,提升服务能力,为党政机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服务,切实发挥地方志资源在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推动方志文化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推动城乡方志文化建设,培育地方历史记忆。

  六、落实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依法治志。全面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和《沈阳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健全完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责任,强化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的职责。市及区、县(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大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执行力度,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依法纠正、查处执行不力和违法行为。

  (十九)确保经费支持。市及区、县(市)政府要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改善地方志工作条件和图书资料收藏保管条件,为顺利开展志鉴编修、出版、科研、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资料文献保存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十)强化队伍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弘扬修志问道、直笔著史的方志人精神,建设高素质的志鉴编修、研究队伍。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分级实施对地方志工作机构新任负责人、志鉴主编(总纂)的专项培训,促进全市修志人员的业务交流,实现修志编鉴人员岗前培训全覆盖、培训工作常态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二十一)注重舆论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地方志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的新举措、地方志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绩、地方志工作者投身沈阳振兴发展的新贡献。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做好方志信息的编发工作,充分发挥沈阳地方志网站作用,设计宣传主题,创新宣传形式,推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地方志宣传精品。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